答:2009年12月,國務院僑辦會同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印發《關於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意見》規定: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中國內地生育,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國內地再生育子女。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該子女擬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生育數量規定生育子女,且該子女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國內地可按政策規定再生育子女,並按照有關規定在其父或母原戶籍地辦理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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