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1 號
為更好地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我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形成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現予公佈,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對産業結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 任:張 平
2013年2月16日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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