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將於7月1日起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該《辦法》從上交所的監管實際出發,規定了9種紀律處分和19種監管措施。這將有助於強化事後監管,推進監管公開,推動自律管理邁上新臺階。
據統計,截至6月18日,在上市公司自律監管中,針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違規失信行為,上交所共做出了32份監管措施決定、23份紀律處分決定或意向,共對134名董監高、27家上市公司、10名股東予以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其中公開譴責了7名董監高、2家上市公司和1家控股股東,另外,還對103名董監高、14家上市公司發出紀律處分意向。
上交所自律監管包括:董監高忠實勤勉義務的履行違規,年度業績預告違規,股東權益變動行為和披露違規,上市公司重大交易行為違規,重大事項披露違規,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違規等。並且,針對違規頻率高的業績預告違規和權益變動違規,建立起了類型化的處分標準,保證了同類案件得到相同處理。如對於業績預告,首先區分未披露、逾期披露、預告變臉等主要情形,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市場影響大小、上年比較基數大小、是否為累犯等各種因素,確定相對統一的處分尺度。
下半年,上交所將進一步提高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記者 謝衛群)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