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應急預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07-09 18:06 來源: 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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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應急預案
(2013年6月30日修訂)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及時有效應對處置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減輕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保護環境,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國際公約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已經或可能發生的核事故。境外發生的對我國大陸已經或可能造成影響的核事故應對工作參照本預案進行響應。

    1.4 工作方針和原則

    國家核應急工作貫徹執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工作原則。核事故發生後,核設施營運單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核設施營運單位是核事故場內應急工作的主體,省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核事故場外應急工作的主體。國家根據核應急工作需要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核應急組織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負責組織協調全國核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主任委員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擔任。日常工作由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辦)承擔。必要時,成立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對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視情成立前方工作組,在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設立專家委員會,由核工程與核技術、核安全、輻射監測、輻射防護、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醫學、氣象學、海洋學、應急管理、公共宣傳等方面專家組成,為國家核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以及核事故應對工作提供諮詢和建議。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設立聯絡員組,由成員單位司、處級和核設施營運單位所屬集團公司(院)負責同志組成,承擔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交辦的事項。

    2.2 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應急組織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成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核應急委),由有關職能部門、相關市縣、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負責本行政區域核事故應急準備與應急處置工作,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核事故場外應急響應行動。省核應急委設立專家組,提供決策諮詢;設立省核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稱省核應急辦),承擔省核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未成立核應急委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核事故應急準備與應急處置工作。

    必要時,由省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場外核應急工作,支援核事故場內核應急響應行動。

    2.3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應急組織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場內核應急準備與應急處置工作,統一指揮本單位的核應急響應行動,配合和協助做好場外核應急準備與響應工作,及時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和採取場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核設施營運單位所屬集團公司(院)負責領導協調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應急準備工作,事故情況下負責調配其應急資源和力量,支援核設施營運單位的響應行動。

    3 核設施核事故應急響應

    3.1 響應行動

    核事故發生後,各級核應急組織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實施以下全部或部分響應行動。

    3.1.1 事故緩解和控制

    迅速組織專業力量、裝備和物資等開展工程搶險,緩解並控制事故,使核設施恢復到安全狀態,最大程度防止、減少放射性物質向環境釋放。

    3.1.2 輻射監測和後果評價

    開展事故現場和周邊環境(包括空中、陸地、水體、大氣、農作物、食品和飲水等)放射性監測,以及應急工作人員和公眾受照劑量的監測等。實時開展氣象、水文、地質、地震等觀(監)測預報;開展事故工況診斷和釋放源項分析,研判事故發展趨勢,評價輻射後果,判定受影響區域範圍,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1.3 人員放射性照射防護

    當事故已經或可能導致碘放射性同位素釋放的情況下,按照輻射防護原則及管理程序,及時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和公眾服用穩定碘,減少甲狀腺的受照劑量。根據公眾可能接受的輻射劑量和保護公眾的需要,組織放射性煙羽區有關人員隱蔽;組織受影響地區居民向安全地區撤離。根據受污染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居民從受污染地區臨時遷出或永久遷出,異地安置,避免或減少地面放射性沉積物的長期照射。

    3.1.4 去污洗消和醫療救治

    去除或降低人員、設備、場所、環境等的放射性污染;組織對輻射損傷人員和非輻射損傷人員實施醫學診斷及救治,包括現場救治、地方救治和專科救治。

    3.1.5 出入通道和口岸控制

    根據受事故影響區域具體情況,劃定警戒區,設定出入通道,嚴格控制各類人員、車輛、設備和物資出入。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行李物品、郵包快件等實施放射性污染檢測與控制。

    3.1.6 市場監管和調控

    針對受事故影響地區市場供應及公眾心理狀況,及時進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水的生産、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或減少放射性物質攝入。

    3.1.7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製造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群眾安置點、搶險救援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強化核事故現場等重要場所警戒保衛,根據需要做好周邊地區交通管制等工作。

    3.1.8 信息報告和發佈

    按照核事故應急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及時向國家核應急辦、省核應急辦、核電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管部門、所屬集團公司(院)報告、通報有關核事故及核應急響應情況;接到事故報告後,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核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持續向國務院報告有關情況。第一時間發佈準確、權威信息。核事故信息發佈辦法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另行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3.1.9 國際通報和援助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統籌協調核應急國際通報與國際援助工作。按照《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的要求,當核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越國界的輻射影響時,國家核應急協調委通過核應急國家聯絡點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向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通報工作,由外交部按照雙邊或多邊核應急合作協議辦理。

    必要時,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提出請求國際援助的建議,報請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原子能機構會同外交部按照《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3.2 指揮和協調

    根據核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及輻射後果影響範圍,核設施核事故應急狀態分為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場外應急(總體應急),分別對應Ⅳ級響應、Ⅲ級響應、Ⅱ級響應、Ⅰ級響應。

    3.2.1 Ⅳ級響應

    3.2.1.1啟動條件

    當出現可能危及核設施安全運行的工況或事件,核設施進入應急待命狀態,啟動Ⅳ級響應。

    3.2.1.2 應急處置

    (1)核設施營運單位進入戒備狀態,採取預防或緩解措施,使核設施保持或恢復到安全狀態,並及時向國家核應急辦、省核應急辦、核電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管部門、所屬集團公司(院)提出相關建議;對事故的性質及後果進行評價。

    (2)省核應急組織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保持核應急通信渠道暢通;做好公眾溝通工作,視情組織本省部分核應急專業力量進入待命狀態。

    (3)國家核應急辦研究決定啟動Ⅳ級響應,加強與相關省核應急組織和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所屬集團公司(院)的聯絡溝通,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及時向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各成員單位做好相關應急準備。

    3.2.1.3 響應終止

    核設施營運單位組織評估,確認核設施已處於安全狀態後,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報國家和省核應急辦,國家核應急辦研究決定終止Ⅳ級響應。

    3.2.2 Ⅲ級響應

    3.2.2.1 啟動條件

    當核設施出現或可能出現放射性物質釋放,事故後果影響範圍僅限于核設施場區局部區域,核設施進入廠房應急狀態,啟動Ⅲ級響應。

    3.2.2.2 應急處置

    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核設施營運單位採取控制事故措施,開展應急輻射監測和氣象觀測,採取保護工作人員的輻射防護措施;加強信息報告工作,及時提出相關建議;做好公眾溝通工作。

    (2)省核應急委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會商,研究核應急工作措施;視情組織本省核應急專業力量開展輻射監測和氣象觀測。

    (3)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研究決定啟動Ⅲ級響應,組織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成員單位及專家委員會開展趨勢研判、公眾溝通等工作;協調、指導地方和核設施營運單位做好核應急有關工作。

    3.2.2.3 響應終止

    核設施營運單位組織評估,確認核設施已處於安全狀態後,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和省核應急委,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研究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3.2.3 Ⅱ級響應

    3.2.3.1 啟動條件

    當核設施出現或可能出現放射性物質釋放,事故後果影響擴大到整個場址區域(場內),但尚未對場址區域外公眾和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核設施進入場區應急狀態,啟動Ⅱ級響應。

    3.2.3.2 應急處置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核設施營運單位組織開展工程搶險;撤離非應急人員,控制應急人員輻射照射;進行污染區標識或場區警戒,對出入場區人員、車輛等進行污染監測;做好與外部救援力量的協同準備。

    (2)省核應急委組織實施氣象觀測預報、輻射監測,組織專家分析研判趨勢;及時發佈通告,視情採取交通管制、控制出入通道、心理援助等措施;根據信息發佈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佈工作,協調調配本行政區域核應急資源給予核設施營運單位必要的支援,做好醫療救治準備等工作。

    (3)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研究決定啟動Ⅱ級響應,組織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相關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會商,開展綜合研判;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權威信息發佈,穩定社會秩序;根據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省核應急委或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請求,為事故緩解和救援行動提供必要的支持;視情組織國家核應急力量指導開展輻射監測、氣象觀測預報、醫療救治等工作。

    3.2.3.3 響應終止

    核設施營運單位組織評估,確認核設施已處於安全狀態後,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和省核應急委,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研究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3.2.4 Ⅰ級響應

    3.2.4.1 啟動條件

    當核設施出現或可能出現向環境釋放大量放射性物質,事故後果超越場區邊界,可能嚴重危及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啟動Ⅰ級響應。

    3.2.4.2 應急處置

    (1)核設施營運單位組織工程搶險,緩解、控制事故,開展事故工況診斷、應急輻射監測;採取保護場內工作人員的防護措施,撤離非應急人員,控制應急人員輻射照射,對受傷或受照人員進行醫療救治;標識污染區,實施場區警戒,對出入場區人員、車輛等進行放射性污染監測;及時提出公眾防護行動建議;對事故的性質及後果進行評價;協同外部救援力量做好搶險救援等工作;配合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和省核應急委做好公眾溝通和信息發佈等工作。

    (2)省核應急委組織實施場外應急輻射監測、氣象觀測預報,組織專家進行趨勢分析研判,協調、調配本行政區域內核應急資源,向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必要的交通、電力、水源、通信等保障條件支援;及時發佈通告,視情採取交通管制、發放穩定碘、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品和飲水、醫療救治、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措施,適時組織實施受影響區域公眾的隱蔽、撤離、臨時避遷、永久再定居;根據信息發佈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佈工作,組織開展公眾溝通等工作;及時向事故後果影響或可能影響的鄰近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事故情況,提出相應建議。

    (3)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向國務院提出啟動Ⅰ級響應建議,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協調核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國務院成立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國核應急處置工作。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事故搶險、輻射監測、醫學救援、放射性污染物處置、群眾生活保障、信息發佈和宣傳報道、涉外事務、社會穩定、綜合協調等工作組。

    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對以下任務進行部署,並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實施:

    ①組織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相關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會商,開展事故工況診斷、釋放源項分析、輻射後果預測評價等,科學研判趨勢,決定核應急對策措施。

    ②派遣國家核應急專業救援隊伍,調配專業核應急裝備參與事故搶險工作,抑制或緩解事故、防止或控制放射性污染等。

    ③組織協調國家和地方輻射監測力量對已經或可能受核輻射影響區域的環境(包括空中、陸地、水體、大氣、農作物、食品和飲水等)進行放射性監測。

    ④組織協調國家和地方醫療衛生力量和資源,指導和支援受影響地區開展輻射損傷人員醫療救治、心理援助,以及去污洗消、污染物處置等工作。

    ⑤統一組織核應急信息發佈。

    ⑥跟蹤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求信息,開展市場監管和調控。

    ⑦組織實施農産品出口管制,對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行李物品、郵包快件等進行放射性沾污檢測與控制。

    ⑧按照有關規定和國際公約的要求,做好向國際原子能機構、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國際通報工作;根據需要提出國際援助請求。

    ⑨其他重要事項。

    3.2.4.3 響應終止

    當核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停止或者已經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核設施基本恢復到安全狀態,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提出終止Ⅰ級響應建議,報國務院批准。視情成立的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應急響應終止後自動撤銷。

    4 核設施核事故後恢復行動

    應急響應終止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設施營運單位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恢復行動。

    4.1 場內恢復行動

    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場內恢復行動,並制訂核設施恢復規劃方案,按有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和省核應急委備案。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省核應急委、有關集團公司(院)視情對場內恢復行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4.2 場外恢復行動

    省核應急委負責場外恢復行動,並制訂場外恢復規劃方案,經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核準後報國務院批准。場外恢復行動主要任務包括:全面開展環境放射性水平調查和評價,進行綜合性恢復整治;解除緊急防護行動措施,儘快恢復受影響地區生産生活等社會秩序,進一步做好轉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對工作人員和公眾進行劑量評估,開展科普宣傳,提供諮詢和心理援助等。

    5 其他核事故應急響應

    對乏燃料運輸事故、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等,根據其可能産生的輻射後果及影響範圍,國家和受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應急組織及營運單位進行必要的響應。

    5.1 乏燃料運輸事故

    乏燃料運輸事故發生後,營運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所屬集團公司(院)、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並按照本預案和乏燃料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有關成員單位予以支援。

    5.2 台灣地區核事故

    台灣地區發生核事故可能或已經對大陸造成輻射影響時,參照本預案組織應急響應。臺辦會同國家核應急辦向台灣有關方面了解情況和對大陸的需求,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根據情況,協調調派國家核應急專業力量協助救援。

    5.3 其他國家核事故

    其他國家發生核事故已經或可能對我國産生影響時,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參照本預案統一組織開展信息收集與發佈、輻射監測、部門會商、分析研判、口岸控制、市場調控、國際通報及援助等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核應急響應工作。

    5.4 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

    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已經或可能對我國局部區域産生輻射影響時,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參照本預案組織開展涉核航天器污染碎片搜尋與收集、輻射監測、環境去污、分析研判、信息通報等工作。

    6 應急準備和保障措施

    6.1 技術準備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依託各成員單位、相關集團公司(院)和科研院所現有能力,健全完善輻射監測、航空監測、氣象監測預報、地震監測、海洋監測、輻射防護、醫學應急等核應急專業技術支持體系,組織開展核應急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救援專用裝備設備以及後果評價系統和決策支持系統等核應急專用軟硬體研發,指導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做好相關技術準備。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本預案和本級核應急預案的要求,加強有關核應急技術準備工作。

    6.2 隊伍準備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依託各成員單位、相關集團公司(院)和科研院所現有能力,加強突擊搶險、輻射監測、去污洗消、污染控制、輻射防護、醫學救援等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專業物資裝備,強化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習。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及所屬集團公司(院),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相關核應急隊伍建設,強化日常管理和培訓,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國家、省、核設施運營單位核應急組織加強核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工程搶險、輻射監測、醫學救治、科普宣傳等提供人才保障。

    6.3 物資保障

    國家、省核應急組織及核設施營運單位建立健全核應急器材裝備的研發、生産和儲備體系,保障核事故應對工作需要。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完善輻射監測與防護、醫療救治、氣象監測、事故搶險、去污洗消以及動力、通信、交通運輸等方面器材物資的儲備機制和生産商登記機制,做好應急物資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方案。省核應急委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重點加強實施場外應急所需的輻射監測、醫療救治、人員安置和供電、供水、交通運輸、通信等方面物資的儲備。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所屬集團公司(院)重點加強緩解事故、控制事故、工程搶險所需的移動電源、供水、管線、輻射防護器材、專用工具設備等儲備。

    6.4 資金保障

    國家、省核應急準備所需資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核電廠的核應急準備所需資金由核電廠自行籌措。其他核設施的核應急準備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籌措。

    6.5 通信和運輸保障

    國家、省核應急組織、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所屬集團公司(院)加強核應急通信與網絡系統建設,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核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完善應急聯動工作機制,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

    6.6 培訓和演習

    6.6.1 培訓

    各級核應急組織建立培訓制度,定期對核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隊伍進行培訓。國家核應急辦負責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省核應急組織和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應急組織負責人及骨幹的培訓。省核應急組織和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各自核應急隊伍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核應急辦及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成員單位給予指導。

    6.6.2 演習

    各級核應急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桌面推演、實戰演習等方式,經常開展應急演習,以檢驗、保持和提高核應急響應能力。國家級核事故應急聯合演習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實施,一般3至5年舉行一次;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根據需要分別組織單項演練。省級核應急聯合演習,一般2至4年舉行一次,由省核應急委組織,核設施營運單位參加。核設施營運單位綜合演習每2年組織1次,擁有3台以上運行機組的,綜合演習頻度適當增加。核電廠首次裝投料前,由省核應急委組織場內外聯合演習,核設施營運單位參加。

    7 附則

    7.1 獎勵和責任

    對在核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核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虛報、瞞報核事故情況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2 預案管理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負責本預案的制訂工作,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並要在法律、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組織指揮體系、重要應急資源等發生變化後,或根據實際應對、實戰演習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預案實施後,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習。

    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和省核應急委、核設施營運單位,結合各自職責和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核應急預案。省核應急預案要按有關規定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審查批准。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和核設施營運單位預案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備案。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 劉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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