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監察部公佈《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監察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工作辦法》),對特邀監察員工作進行指導和規範。《工作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作辦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的選聘範圍、基本條件、職責、權利、義務、聘任程序和解聘情形等內容。
特邀監察員制度是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途徑。自1989年5月監察部建立特邀監察員制度以來,特邀監察員工作在全國各級監察機關逐步推開。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對特邀監察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為做好特邀監察員工作,中央紀委監察部在認真總結20多年特邀監察員工作有效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制定了《工作辦法》。
《工作辦法》規定,特邀監察員應當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專業知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領域有較大影響;支持監察工作,關心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等方面工作。
《工作辦法》明確,特邀監察員應當充分發揮諮詢、聯絡、宣傳、監督等方面的作用,參與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參加監察機關開展的執法監察、效能監察等工作;反映、轉遞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工作辦法》的出臺,為今後規範有序地開展好特邀監察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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