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
財稅[2013]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保險保障基金繼續予以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産保險公司清算財産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産轉讓所得;
3.捐贈所得;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營業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産保險公司清算財産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三、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對保險公司風險處置和在破産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
3.在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産和接收的受償資産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産保險合同;
5.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産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7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28日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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