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就全區新能源産業發展用地作出規定,限定新能源産業使用的土地類型和建設的選址範圍,規範新能源産業建設用地的轉用範圍,今後所有新能源項目一律不能安排佔用耕地,不得在補充耕地後備資源區佈局。
根據規定,寧夏鼓勵新能源項目使用荒灘、荒漠等不宜發展農業、生態項目及工業開發的土地。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區、銀川市濱河新區核心區及周邊2公里之內,不得安排建設新能源項目;省級以上各類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引黃灌溉區農業發展用地區、揚黃灌溉受水區農業發展用地區、土地整治項目區等,一律不得再安排建設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
根據規定,凡新能源項目佔用土地需轉為建設用地的,要按照節約集約的原則,規範用地面積,提高用地效率。光伏發電項目佔用農用地的,要優化電池組件布設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對地面植被生長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在預審報批建設用地時,電池組件列陣佔地不再轉用為建設用地。電池組件和陣列用地不改變原土地利用類型的,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協商後,可以租賃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土地性質不改變;佔用未利用地的,可繼續按照原有電池組件方式佈局。風力發電項目繼續按照“點徵”方式用地,即僅徵用發電機組塔基佔用的土地。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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