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關於啟用〈烈士通知書〉〈烈士證明書〉和換發〈烈士證明書〉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吉林省定於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期間,開展換發、補發《烈士證明書》工作。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換發、補發《烈士證明書》的範圍:1.烈士直系親屬(係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執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經縣、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憑所執證書換發《烈士證明書》。2.同一烈士存在多個《革命烈士證明書》的,此次換發只發一個《烈士證明書》。3.烈士直系親屬原執有《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者因故未領取的,參照當地《烈士英名錄》等資料,經縣、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補發。4.烈士犧牲後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無其他直系親屬的情況下,可以給其換發、補發《烈士證明書》。5.解放前犧牲的烈士,換發、補發獎狀式《烈士證明書》;解放後犧牲的烈士,換發、補發證書式《烈士證明書》。 烈士親屬原執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憑《革命烈士證明書》、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本人與烈士關係證明,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登記,經民政部門逐級審核後,換發《烈士證明書》。烈士親屬原執有《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因故未領取的,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本人與烈士關係證明和相關烈士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登記,經民政部門逐級審核後,補發《烈士證明書》。 換發、補發《烈士證明書》具體工作,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諮詢。 吉林省民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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