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人權司法保障取得重大進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11-16 09:0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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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記者 楊維漢、崔清新、陳菲)15日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是我國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進步。”記者15日就勞教問題採訪的相關法學專家都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介紹,我國法律對觸犯刑法的行為有犯罪數額、情節等方面的規定,例如盜竊,只有達到一定的數額才會受到刑事處罰,對沒有達到這些“尺度”的罪行輕微、但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人,往往被劃歸到勞教範圍處理,這是目前我國勞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我國目前是公安、民政和教育等部門組成的勞教管理委員會作出勞教決定,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以及對勞教期限的適用,缺乏嚴格的程序約束。實踐中,對於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沒有司法程序作為保障,不利於人權保護。”從事勞動教養制度研究多年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長王公義説。

    我國刑法主刑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就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而言,勞動教養比管制、拘役處罰可能更嚴厲。

    專家表示,由於廢止勞教制度還涉及最高立法機關,需要完成相關法律程序,勞教制度才能最終正式廢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冀祥德説,勞教制度廢止前後還需要有關部門出臺配套措施進行制度銜接,比如司法機關要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解決輕微刑事違法犯罪處罰問題;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快推進社區矯正制度,才能保障勞教制度廢止後相關工作平穩過渡。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級法院要積極配合勞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審快結機制,有效延伸審判職能,幫助罪犯早日回歸社會。

    記者從司法部了解到,我國社區矯正工作2003年開始試點,2009年全面試行。目前全國各地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51萬多人,累計解除89萬多人,現有社區服刑人員62萬多人,社區服刑人員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較低水平。

責任編輯: 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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