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國家能源局在下放分佈式燃氣發電、燃氣熱電及燃煤背壓熱電等能效高、污染少的火電項目審批權限後,進一步改進常規燃煤火電項目的審批管理機制。
常規燃煤火電項目煤炭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集中,關係生態安全和公眾利益,屬限制發展類項目,有必要通過政府審批控制規模和科學佈局。為了把該管的事管住管好,促進項目決策規範、透明、高效,國家能源局改進了以往逐一評估佈局火電項目的模式,加強規劃引導和後續監管,制定了“全國銜接平衡、國家確定規模、地方優選項目、諮詢支持決策、監管保障實施”的火電項目規劃建設新機制。
一是通過規劃指導抓總量。國家能源局在電力規劃基礎上,會同地方確定各省年度火電建設總規模和佈局原則。二是充分發揮地方作用。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根據自身特點,建立科學評議機制,優選火電項目,公示後報送。三是諮詢機構充分參與決策過程。委託國家級諮詢機構對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送的年度項目方案進行科學評估,據此下發年度分省火電建設規劃實施方案。四是實施全程監管。國家能源局各地監管機構對火電項目優選排序工作進行監督,並加強火電建設規劃落實情況監管,對違規項目加大稽查力度,實現火電項目的全過程閉環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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