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老工業基地振興和構建和諧遼寧創造安全環境。
1.2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遼寧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全省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原則上可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切實履行政府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充分依靠群眾,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
(2)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加強基礎工作,完善網絡建設,運用信息化手段,使測、報、預、救等各個環節緊密銜接,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對突發公共事件早發現、早報告、早解決,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全省應急管理要實現組織、資源、信息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起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4)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5)堅持科技先導、公眾參與的原則。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人才庫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普及科普常識,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體制,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素質。
1.6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省總體應急預案。省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由省政府制定並公佈實施。
(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3)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並印發,報省政府備案。
(4)市、縣(市、區)應急預案。在省政府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縣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市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省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省屬重點企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報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單項活動應急預案。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等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定,按照《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批准,同時報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社區、農村鄉鎮也要制定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應不斷補充和完善。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省政府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省長的領導下,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省政府專門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2.2辦事機構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在省政府辦公廳,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職責。
2.3工作機構
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省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市級人民政府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市、縣(市、區)機構
市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應急管理機構。
2.5專家組
省政府和各應急管理機構要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信息監測與報告,要貫徹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和聯測聯報、分工負責的原則,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
3.1.1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並及時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將會同各市政府、省直相關部門,整合監測信息資源,依託全省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體系。
3.1.2預警級別及發佈
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市級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省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佈、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跨市級行政區劃的特別嚴重或嚴重預警信息的發佈和解除,須經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對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者事件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市級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立即如實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值班人員可直接向省政府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及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事發地的市級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控制事態,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3.2.3處置要求
處置工作要具備超前預測能力,迅速控制事態的能力,區分事件性質的能力,組織指揮能力,與時俱進的能力。
3.2.4應急響應
Ⅳ級預警事件,啟動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同時報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Ⅲ級預警事件,啟動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或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同時報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Ⅱ級預警事件,啟動市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或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特殊事件啟動省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報省政府。Ⅰ級預警事件,啟動省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同時報國務院。
3.2.5指揮與協調
省政府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有關地區、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或由省政府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事發地市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按照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和部署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2.6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後處理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救濟救助災民,儘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3.3.2調查與評估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會同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及時報告省政府。
3.3.3恢復重建
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由省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需要國家援助的,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省政府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准。
3.4信息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佈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4.應急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制定所負責領域與省總體應急預案配套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及保障行動方案,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的動態數據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徵集調用工作機制,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應急隊伍保障
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專業對口、指揮靈便、反應快速、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駐軍部隊為主要力量,系統、行業、大企業專業救援隊伍為基本力量,以社區自救互救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救援隊伍體系。達到指揮靈便、組織嚴密、人員精幹、裝備精良、技術精湛、反應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4.2應急經費保障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和評估。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應急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發展經濟動員能力,確保救災所需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
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現上述情況,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治療。
4.5醫療衛生保障
要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在應急狀態下,政府有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電信運營商,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協調和調動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4.8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4.9人員防護
各市人民政府要規劃和逐步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完善應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4.10公共設施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不斷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防護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全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類應急預案,有計劃、有重點地定期組織演練,通過預案演練,不斷補充、完善各類應急預案。
5.2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和法規,宣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參加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遼政發[2004]28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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