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更是關鍵環節。李克強總理指出,改革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務,要抓好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改革。在報告提出的若干重要改革中,行政體制改革列在最前面,凸顯出這項改革的重要性。2014年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要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2014年簡政放權的力度不能減,要一鼓作氣,儘量往前趕,爭取把本屆政府減少1/3審批事項的目標任務,在今年大部分完成。取消下放審批事項,不僅看數量,還要重質量,要把那些含金量高的、管用的,能真正激發市場活力的直接放給市場、放給企業。特別要下決心最大限度減少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同時取消下放、簡化和規範投資前置性審批。 要全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現在國務院部門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還有405項,地方政府可能更多。這些非行政許可審批,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主要是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不斷出現新情況,有關部門認為需要管理,就用紅頭文件來規定。還有省級政府部門、市縣級政府,按規定沒有行政審批設定權,也用“紅頭文件”設定了許多管理事項。2014年要對各類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各級政府用紅頭文件設置實施的管理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原則上一律取消。確需保留的,要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和規定程序,經過嚴格論證,調整為行政許可。今後不許再設置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凡增加公民、法人義務和責任的事項,必須通過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設定。 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公佈目錄清單,一律向社會公開,依法規範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對那些反映多、意見大、又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的,還是要繼續取消下放。除清單之外,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實際上這也是向“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逐步推進,清單之外,“法無禁止即可為”,企業只要按法定程序註冊登記,即可開展投資和經營活動。而對政府來説,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不能隨意干預市場和企業經營。還要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過程的管理,儘量簡化程序。國務院部門也要逐步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公開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簡化審批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二、在全國實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 今年要重點抓好三件事:一是落實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實行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由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註冊公司時股東(發起人)只需向政府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股東認購的股本總額,作為企業的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二是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通過改革,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産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産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由於許多前置性審批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置的,所以這項改革需要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三是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報公示制度。企業按制度在規定期限內將規定的內容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進行抽查。一旦發現企業年度報告不真實,就要依法予以處罰。還要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把有問題企業和違法經營者列進去進行重點監管。 三、強化服務管理職能 大量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下放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後,必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減少了事前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就要跟上。長期以來,政府管理有一個習慣性思維,一説到管,就想設置行政審批。另一突出問題是,日常監管不到位,一齣問題就搞“突擊”監管,搞“大檢查”,而且查誰不查誰、罰誰不罰誰、罰多還是罰少,隨意性很大。再就是一説加強監管就強調人不夠,要人要編制。 要把監管職能履行到位,必須對監管方式進行改革,要創新監管方式,建立一套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防止走入“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怪圈。要建立健全科學的抽查制度、對問題和責任的追溯制度。有了科學的監管規則和機制,具體的監管執行特別是需要專業技術的監管工作,委託第三方、用購買服務的形式去做。這樣就可以解決政府監管力量特別是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問題。現在我們對違法的處理過輕,起不到真正的懲罰和警戒作用,這一方面也要改革。要讓違法者無利可圖,有的一次違法,可能終身不能在這個領域從業。把這樣一套監管制度、規則和機制建立健全起來,可以顯著提高政府監管的效能,降低監管成本,同時也可以規範監管人員的行為。 四、基本完成省市縣政府機構改革 省市縣政府機構改革要緊緊圍繞職能轉變這個核心,嚴控機構編制,確保總量不突破。為此要把握好兩條硬杠杠:一是對機構設置實行總額限制,二是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對於加強的職能,合理的增編要求要滿足,但必須在嚴控總量的前提下,通過盤活存量調劑解決。在這個前提下,要鼓勵地方大膽探索創新,推進機構編制結構優化。中國地方大,各地差異也很大。在嚴控機構編制總量的前提下,要給各級地方政府職能轉變、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調整優化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鼓勵地方大膽探索創新,使不同層級、不同地區政府,特別是市、縣政府,能夠根據當地實際和履行職能的需要,推進職能轉變,在更大範圍、更多領域綜合設置機構,實行大部門制,提高行政效能。還要通過改革實行編制實名制管理,從制度和管理上解決在編不在崗、“吃空餉”、虛報冒領工資等問題。 五、繼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事業單位改革也要有新思路。新思路的核心就是逐步建立購買服務的機制,政府花錢為老百姓買服務,養事但儘量少直接養人、少養機構,進而努力做到不直接養人、不養機構,在公共服務提供上實現社會化、市場化。按照這個思路,大量事業單位都可以逐步社會化,辦成非營利機構。特別是凡適合購買服務的,首先就應當走這條改革道路。對現有事業單位,即存量部分,要積極穩妥地逐步改、實行預算管理;對新增公共服務事項,即增量部分,適合購買服務的就一步改到位,不再增加機構和人員。政府部門直接承擔的大量事務性管理工作,也可逐步以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給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企業承辦。改革後,政府可與這些機構建立新型合作或契約關係,同時也可以招標、承包、委託等方式向營利性的企業購買服務,也就是説,營利性企業也可以承辦非營利性公共服務項目。這樣就可以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引入市場機制,增加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選擇性,提高服務質量和效能。(鄧文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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