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推進稅收制度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制改革進行了幾次大的調整,尤其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現行稅收制度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特別是在解決産能過剩、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功能較弱,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不利於公平競爭和統一市場環境建設。改革的目標是:要健全有利於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深化稅制改革需要把握以下路徑:要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要堅持稅費聯動、有增有減,保持宏觀稅負相對穩定。既要考慮保障國家事業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需要、適當集中財力,也要考慮有關方面特別是企業和居民的承受能力。要有利於培育地方主體稅種,調動地方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自主性。要適當簡並現有稅種與稅率,稅制設計盡可能簡單透明,減少自由裁量權,降低徵管成本。尤其要加快稅收立法步伐,推進依法治稅。 今年稅制改革方面,一是加快“營改增”改革。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建立符合産業發展規律、規範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消除重復徵稅問題,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激發企業活力,推進産業轉型升級與商業模式創新,具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重要作用。去年這項改革繼續深入推進,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推向全國,減輕企業稅負約1400億元,促進了服務業發展和産業結構優化。今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並規定鐵路運輸和郵政業適用11%的稅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領域,與眾多行業發展有著密切關係。這兩個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後,將使許多企業的抵扣項目增加,從而進一步發揮“營改增”在結構性減稅和促進産業轉型升級方面的重要作用,使這一重大改革的紅利持續顯現。要適時啟動電信業營改增試點,研究提出生活服務業、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保險業等行業營改增試點方案。二是推動消費稅改革。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現行消費稅制度徵收範圍較窄、課稅環節單一且靠前、稅基偏小、稅率結構欠合理等問題凸顯,現行消費稅對消費行為調控作用總體偏弱。改革重點是,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將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産品以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等納入徵稅範圍;調整徵收環節,弱化政府對生産環節稅收的依賴,促進解決重復建設和産能過剩問題,努力提高經濟發展質量;調整部分稅目稅率,進一步有效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三是推進資源稅改革。過去資源稅從量計徵,極易造成稅負水平偏低,難以發揮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推進這項的改革重點是,推進煤炭等重要礦産品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研究提出其他資源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及清理基金收費方案,適當提高其他仍實行從量計徵的資源品目稅額標準,爭取年內實施,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四是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完善房産稅等相關制度,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引導居民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費,有利於為地方政府提供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認真總結房産稅改革試點經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清費立稅,適當減輕建設、交易環節的稅費負擔,提高保有環節的稅收。今年的重點工作是,做好頂層設計,合理設計稅制,完善徵管制度,健全評估機制,推進信息共享平臺。五是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發揮稅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調控作用,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要按照正稅清費、循序漸進、合理負擔、有利徵管的原則,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將綜合考慮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等因素確立,力爭年內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同時,今年還要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優惠政策範圍,實施鼓勵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髮展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二、關於抓緊研究調整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 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是財政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現階段,中央和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規範等問題,轉移支付制度還不完善,對加快建設現代財政體制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都是亟需解決的問題。改革的目標,就是要調整中央和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 今年,要抓緊研究合理劃分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工作方案。在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情況下,提出改革的路徑。(1)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將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關係全國政令統一、維護統一市場、促進區域協調、確保國家各領域安全的重大事務集中到中央,減少委託事務,以加強國家的統一管理,提高全國的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2)明確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將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但對其他區域影響較大的公共産品和服務,如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3)明確區域性公共服務為地方事權。將地域信息性強、外部性弱並主要與當地居民有關的事務放給地方,調動和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區域公共服務的需要。(4)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責任。在明晰事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央承擔中央事權的支出責任,地方承擔地方事權的支出責任,中央和地方按規定分擔共同事權的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託地方承擔。根據事權和支出責任,在法規明確規定前提下,中央對財力困難的地區進行一般性轉移支付。(5)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既有利於保證中央履行職能和實施重大決策,又有利於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培育地方主體稅種、調動地方積極性。總體上保持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基本穩定。合理劃分稅種,將收入週期性波動較大、具有較強再分配作用、稅基分佈不均衡、稅基流動性較大、易轉嫁的稅種劃為中央稅,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將其餘具有明顯受益性、區域性特徵,對宏觀經濟運行不産生直接重大影響的稅種劃為地方稅,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調動兩個積極性。(向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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