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媽是你媽”需要證明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5-22 08:36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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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 陳宏光

    本期嘉賓

    上海中夏旭波律師事務所 李曉茂

    上海廣庭律師事務所 潘軼

    上海卓君律師事務所 秦建銘

 

    主持人: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痛斥了長久存在的“辦證難”現象,並以“證明你媽是你媽”為例,稱其為“天大的笑話”。

    而最近,成都市民周女士為了繼承父親過世後留下的410元存款,也遭遇了不小的波折。銀行告訴她,要把這一筆存款取出來,她需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這就需要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

    在社區、街道辦、派出所、民政局、父親生前的工作單位、公證處等七八個地方,來回奔波了整整一個多星期後,周女士被告知,開具一份《繼承權公證書》的費用需要200元至400元。

    這要證明,那要公證,老百姓辦點事為何這麼難呢?

    公權力行使還有點任性

    除了“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規定不得為”之外,還須加強對“必須為”的規範,明確公示辦事流程、期限和所需材料。

    秦建銘: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痛斥“辦證難”現象,老百姓都感覺很有共鳴。

    在工作、生活中,我們已經習慣了被要求開具各種證明,這些證明可謂包羅萬象,開具的主體也涉及大大小小各級行政機關,甚至居委會都掌握這開具不少證明的“權力”。

    首先必須承認的是,開具證明這件事本身,常常是合理合法的,通常也都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作為依據。

    但老百姓常常遭遇“辦證難”,説明公權力的行使還有點任性。之所以説“任性”,就是説它並未違法,只是具體操作過程中不親民、不便民,給老百姓添了麻煩、設了障礙。

    我們知道,層級較高的法律法規通常只規定行政機關和公民各自的權利義務,比如行政機關有義務替老百姓辦什麼事,至於具體的辦事流程、所需材料等事宜,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往往層級較低,有時只是內部的規定或者一個“紅頭文件”。

    因此嚴格從法律角度來看,行政機關並沒有不履行義務,或者説沒有妨礙公民行使權利。只是由於需要這個證明那個證明,事實上給人以怠于履職的印象。

    當然,也有一些證明完全是沒事找事。

    比如李克強總理舉的例子,只是一個旅遊時填寫的“緊急聯絡人”,相關部門卻還要求證明關係,這就有點多此一舉了。

    要改善辦事難、辦證難的情況,正如李克強總理近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提到的那樣,需要進一步簡政放權。

    除了“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規定不得為”之外,還須加強對“必須為”的規範,明確公示辦事流程、期限和所需材料,少鬧一些“證明你媽是你媽”的笑話。

    “證明你媽是你媽”不全是笑話

    子女要繼承母親的遺産,那麼當然需要先“證明你媽是你媽”;子女代表母親去處理一些法律事務,同樣需要先“證明你媽是你媽”。

    潘軼:我們平時在生活中遭遇的“辦證難”,實質上也要分成兩大類別。

    一種是和行政機關發生關係,簡單來説就是到政府機關辦事,被要求開具各種證明,而出具這些證明的又是另一些行政機關。

    另一種則是進行其它民事或者商事活動,有時也涉及到一些證明。

    在前一種情況下,“證明你媽是你媽”常常是多此一舉的笑話;但在後一種情況下,有時還的確需要“證明你媽是你媽”。

    比如子女要繼承母親的遺産,那麼當然需要先“證明你媽是你媽”;又比如子女代表母親去處理一些法律事務,同樣需要先“證明你媽是你媽”。

    這是法律上的規範和嚴謹,並不全然是笑話。

    我想李克強總理拿“證明你媽是你媽”來舉例,針對的顯然是行政機關給老百姓添麻煩、設障礙的情況。

    至於人們進行其它民事活動時遭遇各種辦證難,比如在繼承時遭遇困難,這和行政機關本身的關係並不大。

    繼承審核嚴格事出有因

    某種程度的“繼承難”現象,一方面給繼承人添了一定的麻煩,但另一方面也是對合法繼承人的保障。

    李曉茂:父母子女關係都很明確,繼承人之間也沒有什麼糾紛,卻在繼承時遭遇困難,這已經不是新鮮事了。

    之前網上就曾流傳過關於“獨生子女繼承難”的文章,其中既包含一些誤區,但也有部分是實情。

    比如要以繼承人身份提取父母存款的情況,銀行往往要求進行繼承權公證,其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執行 〈儲蓄管理條例〉 的若干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如無公證,但有法院的相關生傚法律文書,同樣可以提取存款,因為上述規定中還提到“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因此,法院經常會受理一些關於繼承的“假糾紛”,即實際並無糾紛,但由於繼承存款、房産時相關機構只認公證書和法院判決書,而公證往往費用較高,因此繼承人就到法院打一場官司,通過法院判決來明確繼承事宜,並據此去辦理後續繼承。

    應該説,某種程度的“繼承難”現象,一方面給繼承人添了一定的麻煩,但另一方面也是對合法繼承人的保障。

    換一個角度來看,銀行、房産交易中心等機構之所以較為謹慎(只認公證或者法院裁判文書),既有自私的原因——避免自身涉入繼承糾紛並承擔責任,也是為了保障合法繼承人的權益。

    如果為了減少日後繼承時的麻煩,公民生前訂立公證遺囑其實是一個好辦法,因為公證遺囑的內容較為規範,效力也最高。既能有效避免繼承糾紛,也能便利相關繼承手續的辦理。

    當然,由於“忌諱”等觀念上的原因,國人訂立遺囑的情況還不普遍。一旦沒有遺囑尤其是公證遺囑,那麼在將來辦理繼承時,難免需要提供一些證明乃至公證。

    至少,要繼承母親的遺産,就先得“證明你媽是你媽”吧。

責任編輯: 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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