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支持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公司股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7-08 16:1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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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記者 許晟、趙曉輝)中國證監會8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通知稱,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穩定股價,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通知即日起施行。

    通知説,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産管理等方式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不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情形。通過上述方式購買的本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據通知,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以下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通知表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的限制。

    此外,通知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

    通知還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應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責任編輯: 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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