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推動企業簡易登出改革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號 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總局于2015年4月30日印發《工商總局關於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業簡易登出改革試點方案的批復》(工商企注字〔2015〕60號),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江蘇省鹽城市、寧波市、深圳市等4地開展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簡易登出試點。日前,又有天津市、內蒙古自治區、浙江省、江西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瀋陽市等省(自治區、市)向總局呈報請示,申請開展企業簡易登出改革試點。為進一步推進企業簡易登出改革試點,擴大試點範圍,積累改革經驗,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同意天津等7省(自治區、市)在繼上海等4地之後開展企業簡易登出改革試點。已經總局批復同意開展企業簡易登出改革的地方,要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及《工商總局關於開展企業簡易登出改革試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號,以下簡稱《試點通知》)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企業簡易登出登記規則和業務流程,注重宣傳引導,強化實施保障,穩妥有序地展試點工作。要加強對企業簡易登出登記改革的跟蹤調查,注重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試點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總局報告。 二、上述試點單位之外的地方擬開展企業簡易登出改革試點的,凡符合《試點通知》要求,能夠遵循便捷高效、公開透明、控制風險的原則,即可開展試點工作,不必再經總局批復,試點實施方案請報總局備案。 三、開展企業簡易登出改革試點超出《試點通知》規定的原則和範圍的,試點實施方案需經總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5年9月2日 解讀評論: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