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4〕80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14 18:17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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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4〕80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優化資産配置結構,規範資金運用行為,防範投資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將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優先股,是指中國境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産,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包括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和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

二、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優先股,也可以委託符合《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投資管理人投資優先股。保險機構投資優先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三、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應當具備完善的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在一級市場投資優先股,應當由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機構逐項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在二級市場投資優先股,應當制定明確的逐級授權制度。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優先股,應當具有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等級。

保險資金投資的優先股,應當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優先股的信用等級,原則上應當低於最近普通債項至少兩個等級或者次級債項至少一個等級(兩者同時存在的,遵循孰低原則)。發行方最近發行普通債項或者次級債項已經經過前述機構評級並存續的,優先股的信用等級可以按照上述原則由評級機構直接確定。

五、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應當建立內部信用評估機制,制定授信制度和信用評估方法,明確可投資優先股的內部信用等級。保險資金投資的優先股,應當符合內部信用評估要求。

六、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可以制定相關規則,對存在下列因素的優先股,進行行業內部信用評估:

(一)非強制分紅;

(二)非累積分紅;

(三)發行方有普通股轉換權;

(四)投資方無回售權。

七、保險資金投資的優先股,應當按照發行方對優先股權益融資工具或者債務融資工具的分類,分別確認為權益類資産或者固定收益類資産,納入權益類或者固定收益類資産投資比例進行管理。

八、保險資金投資且已經納入固定收益類資産計算投資比例的優先股,發行方將其調整為權益融資工具,或者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照規定支付股息的,應當在發行方相關決議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調整納入權益類資産,統一計算投資比例。

九、保險資金投資的優先股,應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及監管規定進行估值,在市場交易不活躍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投資成本估值。

十、保險資金投資的優先股,其資産認可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市場風險狀況確定,必要時可以進行評估調整。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具有普通股轉換權的優先股,應當充分關注轉股觸發條件及轉股價格。對於轉股條件及轉股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優先股,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評估其投資風險。

十二、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應當結合保險産品特性,認真評估當前條件下優先股的流動性問題,切實防範流動性風險;應當充分評估發行方盈利能力、信用狀況和風險處置能力,關注重點條款,切實防範信用風險;應當建立、完善並嚴格執行操作程序,防範道德風險。涉及到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相關監管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三、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應當在投資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保險資産管理監管信息系統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信息。

十四、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的自有資金與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投資優先股。

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受託管理的非保險資金,依照合同約定確定投資事宜。

十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4年10月17日

責任編輯: 任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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