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4〕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促進保險業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優化保險資産配置結構,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將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直接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具備股票投資能力;不具備股票投資能力的公司,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專業管理機構(含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和其他專業管理機構,下同)進行投資。 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將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賬面餘額納入股票資産統一計算比例。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投資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最近一年度內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 (二)最近一年度內被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 (四)存在被人為操縱嫌疑的;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創業板及其他股票投資,同一委託人委託同一專業管理機構管理的多個資産賬戶應當合併計算同一股票持股比例;同一專業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不同委託人資産賬戶的,應當以委託人為主體,分別計算該委託人資産賬戶的合併持股比例。若合併計算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保險機構和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審慎、安全、增值的原則,優化股票資産配置,建立透明、規範的投資決策程序,制定科學有效的投資風險評估體系,健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完善股票託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等。 六、保險業相關協會組織對保險資金股票投資行為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對保險資金違規股票投資,以及股票發行交易中有關當事人不公平對待保險資金等行為,保險業相關協會組織應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 2014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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