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湖北監管局 各銀監分局、直管辦,各政策性銀行湖北省分行、大型銀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銀行武漢分行,郵儲銀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聯社,湖北銀行,漢口銀行,武漢農商行,各外資銀行武漢分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漢辦事處),局直管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為全面貫徹落實《武漢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創新專項方案》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推動轄內銀行業科技金融服務取得實質進展,湖北銀監局研究制定了《湖北銀行業推動科技金融改革創新的指導意見》,並徵求了地方政府和相關單位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落實。 湖北銀行業推動科技金融 為有效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金融産業與科技産業的融合作用,探索銀行業支持科技和金融融合的新路徑,支持湖北戰略性新興産業集群建設與發展,促進武漢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産業創新中心,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與工作目標 以銀行業機構與科技型企業“共同成長、共擔風險、共享成果”為基本原則,通過監管部門強力推動,形成以科技為支撐、以企業為載體、以産業為紐帶、以創新為驅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廣泛參與,各類市場主體與區域經濟繁榮共生的良性局面。 (一)共同成長。根據科技型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行業特徵、金融需求特點,構建政策性金融前端介入、商業銀行及時接力、適時對接天使基金、種子基金、創投、風投、證券及保險等投資機構的全生命週期、無縫式金融服務鏈,支持科技型企業成長與壯大。 (二)共擔風險。推動構建政府主導與適度補償、投資、擔保、保險等機構廣泛參與,政府與銀行、企業共同承擔的風險分擔機制。 (三)共享成果。銀行業機構通過合理定價、創新産品、服務與收益模式,實現銀、企及相關各方收益共享。 二、營造發展環境 (四)支持搭建科技金融綜合信息服務平臺。積極支持政府部門整合科技主管部門、工商、稅務、房管、環保、司法、徵信、科技成果認定、高新技術産品認定、知識産權登記、股權轉讓等相關信息,為銀行機構通過大數據分析發掘潛力客戶、加強信貸風險防控提供信息支持,早日形成全省科技金融綜合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五)推動建立科技貸款信用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建立由政府主導並廣泛吸收民間資本的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通過政府主導、專家評審、銀行參與的方式,對科技型企業及銀行、增信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建立行政準入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動態調整的名單制管理。對名單制內科技貸款損失,建立由政府、銀行與增信機構合理分擔機制。通過依託政府成立再擔保機構等方式,增強對科技型企業貸款擔保的代償能力。 (六)爭取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由銀行機構主動銜接溝通,監管部門協調配合,推動財稅部門對試點內科技金融機構採取營業稅返還、對計提的科技型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給予全額稅前扣除等稅收政策。 (七)拓寬科技信貸退出路徑。推動政府相關部門積極引進和培育各類市場參與主體,推動在武漢建設全國範圍有影響力的知識産權流轉平臺、股權轉讓交易平臺、科技成果交易平臺,引入協議轉讓、做市、市場分層等機制,繁榮知識産權、科技成果、股權等市場交易,為銀行科技信貸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 三、創新運作機制 (八)制定科技金融發展策略。各銀行業機構要統籌規劃,優化資源配置,確定本行科技金融工作目標、發展模式、重點支持的領域和企業類型、工作組織與配套保障、年度實施進度安排,不斷提升科技金融服務功能。要優先在武漢城市圈內設立科技金融産品研發中心、教育培訓中心和金融市場中心等。 (九)實施科技金融服務網格化戰略。各銀行業機構要依託我省銀行業金融服務網格,將科技金融納入網格化管理中心的合作範圍,搭建科技金融服務網格化管理平臺。針對東湖高新區等科技型企業聚集地,劃分科技金融專格並配備專門的網格員,提升對網格內的科技型企業、創業人員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 (十)建立單獨的産品研發與市場營銷機制。各銀行業機構要構建單獨的科技金融産品和服務研發體系,根據科技型企業的發展階段、經營環節和資金用途,有針對性地開發金融産品和服務,合理設定信貸支持的限額及期限。各銀行業機構要構建單獨的科技金融營銷體系,加強營銷行為的整體規劃。在細分行業和市場的基礎上,確定重點營銷對象,變被動營銷為主動營銷;構建適應科技金融特點的營銷渠道。合理利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等合作平臺、手機和互聯網等信息科技手段,對科技型企業進行批量營銷。 (十一)構建單獨的信用評價體系。各銀行業機構要細分科技型企業類型,按照産業發展前景、市場及商業前景、經營管理環境、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等信用影響因素,科學設定信用評價指標、模型、評價等級,逐步統一信用評級標準,對科技企業的信用評級結果,各銀行互認。 (十二)建立單獨的授信審批機制。各銀行業機構要對高科技行業進行科學細分,制定符合實際的科技企業授信管理辦法;鼓勵各銀行機構設立單獨的科技信貸審批部門和信貸審批崗,給予單獨的審批權限,制定有效的審批流程;探索建立分支機構科技金融管理同城化、科技信貸授權授信同城化等新機制,逐步實現省直管市分支機構由省行直管體制;建立行業、産業信息數據庫,為信貸審查提供信息支持;根據不同的行業,配備專業的行業審貸員;適當引入科技專家參與項目評審,提升評審的專業化水平。 (十三)建立單獨的授信風險定價機制。各銀行業機構應根據科技型企業的經營運作特點與風險承受能力,充分運用貸款浮動利率政策,完善科技型企業風險定價辦法,合理確定貸款利率與收益水平。 (十四)探索單獨的收益實現方式。各銀行業機構要積極推進發展科技信貸資産證券化,盤活信貸資産;探索運用各類拍賣中心、交易所,提高質押專利、股權等處置效率;選擇開展科技型企業直投試點,促進科技信貸的可持續發展。 (十五)建立單獨的風險緩釋與轉移機制。各銀行業機構應積極與投資公司、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基金公司等開展合作創新,實施投貸聯動、銀保聯動、PE增信等方式,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極運用保理等相關産品與方式,實現科技信貸的風險轉移。 (十六)創新風險管理技術與工具。各銀行業機構應靈活運用互換、遠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權及創新其他適宜的風險管控技術,實現信貸風險與收益的跨期匹配。 (十七)建立單獨的考核評價機制。各銀行業機構要建立單獨的科技金融績效考核辦法,對科技金融業務和專營機構實行獨立核算和考核。對專營機構,要實行單獨運營、單獨管理、單獨核算、單獨考核,在資源配置上給予傾斜,賦予專營機構對具體創新業務的先行先試權;對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的科技金融業務佔比設定最低要求,不良容忍度較其他機構提高至少2個百分點。對科技金融業務,制定單獨的內部資金成本核算方式,根據不同風險分擔方式,制訂差異化風險容忍政策。對科技信貸,建立單獨的風險撥備,其風險撥備計提比例可適度提高。 (十八)建立單獨的人才培養與保護機制。各銀行業機構要構建專門的科技金融人才庫,加強複合型人才的引進和儲備。制定單獨的科技信貸盡職免責機制,對市場變化等非盡職原因出現的業務風險及損失,相關人員可予免責。 四、完善組織體系 (十九)政策性銀行應成立科技金融事業部,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合作,充分整合、運用政府扶持科技企業發展的各類財政資源,對納入湖北産業發展戰略和重點扶持領域的、處於初創與成長期、一般商業銀行不願服務的科技型企業,提供期限更長、利率更優惠的融資服務。 (二十)全國性商業銀行應通過新設與改建科技分(支)行等方式建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或指定專門部門、專門人員負責科技金融服務。同時,要充分發揮總行的綜合化金融服務優勢,根據成長期、成熟期科技型企業的金融需求特點,提供包括投行、信託、租賃、股票承銷、債券承銷等在內的綜合化金融服務。 (二十一)地方法人銀行應設立專門的科技金融事業部和科技分(支)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依法設立專業從事科技金融服務的子銀行或參股其他金融機構,專門為科技金融提供配套服務。同時,加大機制、産品與服務模式創新,審慎選擇優勢行業和領域,準確定位服務對象,將科技金融服務做專做精做出品牌。 (二十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積極探索信託、租賃等業務服務科技型企業的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發起或參與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拓展科技金融服務體系與路徑。 五、創新産品與服務模式 (二十三)創新融資方式。銀行業機構要根據自身實際,探索投貸聯動業務模式,通過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直投、與信託公司合作銷售PE理財産品、借道産業基金參與PE業務、通過財務顧問模式間接提供投融服務、與投資機構合作實行跟進貸款等模式,推進投貸聯動業務發展。 (二十四)創新融資渠道。各銀行業機構要充分發揮渠道整合優勢,幫助科技企業與創投公司、券商、金交所、租賃公司等部門對接,為企業打通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要素市場、租賃市場等綜合融資渠道,實現股權融資、股權資産交易、債券融資、融資租賃在內的多元化融資。 (二十五)創新融資産品。各銀行業機構要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推進非上市公司股權、知識産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無形資産質押方式。逐步擴大應收賬款質押、動産質押、訂單質押、倉單質押、保單質押等抵質押貸款規模;拓展新型融資工具。探索發行知識産權信託産品、碳資産信託産品,推廣成套設備租賃等金融産品;探索集合信貸産品,對技術聯盟、戰略聯盟、銷售聯盟和緊湊的上下游企業自律組織聯盟進行集合授信支持;創新互聯網金融産品。積極支持互聯網企業發展。加強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探索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相契合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 (二十六)創新服務模式。各銀行業機構要積極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鼓勵接納科技型企業提供多種資産進行反擔保,創新企業融資擔保方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諮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在符合風險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加快信息科技系統改造升級,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為科技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六、完善監管工作機制 (二十七)注重監管引領。各級監管部門要引導各銀行業機構積極支持武漢城市圈內各高新技術開發區園區建設,推動創新創業資源聚集地發展;加強前端介入,與人才辦、科技局和高等院校等合作,為科研人員、創業大學生等發放研發創業個人貸款;加強與孵化器、天使基金等機構合作,為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選取部分具有技術創新帶頭地位的科技企業,給予企業健康診斷、人才支持、協助拓展市場等全方位經營支持;開展科技金融培訓,對科技型小微企業、有創業需求的科研人員進行財務及投融資培訓與輔導,提升企業運用銀行科技金融服務進行財務管理的能力;推動各銀行業機構加強科技金融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促進銀行業機構間的深度合作與交流,通過實地考察和調研,汲取先進經驗和做法,提升科技金融創新能力與服務水平。 (二十八)完善監管激勵。適度提高科技信貸、科技金融專營機構不良容忍度,建立和落實科技信貸盡職免責機制,有效發揮差別風險容忍度對科技信貸業務的支撐作用。對考核評價良好的銀行業機構,優先批准發行專項金融債和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等試點。 (二十九)強化監管約束。各級監管部門要建立對銀行業機構科技金融服務的考核通報制度,定期對各機構的科技金融規模及進步度、科技金融佔比提升度、科技金融服務覆蓋率、首貸企業戶數和信貸規模、産品創新進展及科技金融綜合服務工作進行考核評價與通報。對徵信機構弄虛作假的,納入“黑名單”,禁止銀行業機構與之合作。 (三十)加強溝通協調。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各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定期通報工作進展,研究解決相關問題。要推進建立銀政、銀企、銀銀的信息共享平臺,暢通科技金融供給方與需求方的信息共享,切實解決各方“信息不對稱”問題。 201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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