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浙江監管局關於銀行業做好“雙創”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2-17 13:44 來源: 中國銀監會浙江監管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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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浙江監管局關於銀行業做好
“雙創”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浙銀監發〔2015〕135號


機關各處室、各銀監分局、各直轄監管辦,各政策性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各國有商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浙商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杭州分行,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辦事處),郵儲銀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杭州分行,省農信聯社、杭州轄內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浙江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省銀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浙江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斷創新金融服務機制、模式、産品和技術,做好銀行業“雙創”金融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決策部署和銀監會有關工作精神,以完善創新型企業金融服務為導向和核心,以杭州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為契機,堅持差異化監管,推動轄內銀行業有效整合信貸資源,制定差異化信貸政策,完善科技金融與普惠金融,有效對接國家及浙江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切實加大對大眾創新創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工作目標

(一)不斷創新服務機制、模式、産品和技術,適應大眾創新創業的金融服務需求。力爭在2-3年內,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大眾創新創業金融服務機制,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眾創空間金融服務模式,以及一批在全國具有較強影響力、可複製的特色金融産品。

(二)積極創新科技金融服務組織和模式,建立適應創新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實現金融支持科技的可持續發展。因行制宜、因地制宜,探索發展新型投貸結合的科技金融服務模式;以推動科技支行設立為抓手,著力推進科技金融服務專業化。力爭在2-3年內形成一批具有浙江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形成覆蓋全省的科技金融專營體系。

(三)努力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切實降低服務門檻,下沉金融服務,提高信貸效率,不斷提升轄內大眾創新創業金融服務的可獲得率和覆蓋率。力爭在2-3年內,轄內眾創空間金融服務可獲得率、金融服務覆蓋面進一步提升,企業貸款綜合成本明顯下降。

三、重點任務

轄內銀行業在支持大眾創新創業方面要著力推進“一改二創三化四合作”,即:改革以考核激勵和盡職免責為重點的機制;推動科技金融發展模式創新;推動以貸款方式和還款方式創新為核心內容的信貸管理創新;以差異化監管、專業化服務、社區化經營推動大眾創新創業;通過促進銀政保、銀行與網絡平臺、銀行與團委、銀行與高校的合作,全方位服務大眾創新創業。

(一)改革激勵機制,建立與大眾創新創業金融服務相適應的績效考核和盡職免責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快制定和完善與大眾創業創新相適應的考核激勵和盡職免責機制,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的實施細則,真正把不良貸款盡職免責制度落到實處,切實提高基層員工服務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的積極性。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激勵與盡職免責機制建設情況的督促與跟蹤。

(二)創新科技金融,探索銀行業支持科創型企業的有效融資模式。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結合自身特點和實際,積極會同地方科技部門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探索投貸結合等新融資模式。同時,加快科技系統改造升級,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為科創型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諮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為不同發展階段的科創型企業提供適宜的金融産品。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相關政策的研究和指導,選擇有條件的銀行機構積極穩妥地開展投貸結合科技金融服務模式試點。

(三)創新信貸管理,深入推進貸款方式和還款方式創新,更好地適應大眾創業創新的金融需求。在貸款方式方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針對創新創業階段企業輕資産、缺擔保等實際情況,切實轉變傳統信貸理念,創新貸款擔保抵押方式,拓寬企業貸款抵質押物範圍,大力推進各類權利質押貸款,力爭在專利權、農村“三權”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推進信用貸款方式,努力提高信用貸款比重。各級監管部門要積極引導涉農機構大力拓展小額農戶信用貸款,推廣微貸技術在農村地區的運用,不斷完善“整村授信”模式。在還款方式方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加強信貸精細化管理、最小化期限錯配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年審制等還款方式,對符合依法合規經營、信用資質較佳、經營狀況良好、主營業務突出、對外負債適度、業主行為規範等良好標準的小微企業提供相應的還款方式創新服務,實現信貸供給與企業生産流通融資需求的無縫對接。同時,要充分借助中小企業轉貸引導基金等機制,緩解企業期限錯配帶來的續貸難問題,降低融資成本。

(四)以差異化監管激發銀行業支持大眾創新創業的動力。各級監管部門要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大眾創新創業;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的情況及實績與機構監管評級、市場準入和高管履職評價挂鉤;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專項金融債用於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繼續落實銀監會及我局關於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差異化監管要求。同時,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評價機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績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評價體系。

(五)以專業化經營對接科技創新,構建覆蓋全轄的科技金融專營服務體系。探索設立正式掛牌的科技信貸專營支行,推動科技金融專業化經營。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依託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小企業創業基地等科技資源集聚地,通過新設或改造部分支行,設立專注于中小科技企業金融服務的科技專營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本行經營及風險管理水平,積極穩妥地設立科技專營支行,設立專門的科技金融管理部門,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建立與科技專營體系相適應的審貸機制、風險防控機制,以及相應的激勵機制,在財務資源、人力資源等方面給予專營支行適當傾斜。各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新設或改造部分支行為科技專營支行的申請要優先受理和審核,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科技支行的科學引導,並持續跟蹤監測運行情況,確保專營支行的業務定位。

(六)以社區化服務對接大眾創新創業,下沉服務重心,降低服務門檻,提高金融服務覆蓋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市場定位和各自特色,積極探索社區化金融服務模式。圍繞服務大眾創新創業,下沉服務重心,降低服務門檻;依託社區,開展批量化營銷業務,努力降低營銷成本,從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為大眾創新創業提供資金融通、風險規避、財務管理、資産保值增值等一攬子金融産品。同時,要強化“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和互惠互利原則,科學合理定價,規範收費行為,盡可能減輕企業的融資負擔,構建良性互動的長期合作關係。各級監管部門要持續推動農村金融服務“村村通”工程,引導各涉農銀行機構科學佈局,完善服務手段,採取定時定點服務、自助服務終端等多種形式,提供簡易便民服務,切實解決好金融服務“最後一公里”問題。

(七)促進銀政、銀擔、銀保合作,努力擴大金融服務受眾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對接政府部門支持創業創新的戰略、平臺和項目,借助政府主導的信用擔保基金、科技型企業信用貸款風險池等增信機制,推進信用貸款試點,使更多的創新創業者能獲得信貸支持;要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加強與運作規範的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增強大量缺乏有效抵押和第三方擔保的創新創業者的信用,提高其獲取銀行融資的能力;要加強與保險機構的合作,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通過“銀行+政府+保險”風險共擔模式,著力推進小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各級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地方政府構建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商業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為輔助、再擔保機構為後盾的信用擔保體系。

(八)促進銀網合作,加強與創投服務中心、網上金融超市等平臺合作,適應“互聯網+”的創新創業格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適應“互聯網+”的新格局、新態勢,緊緊依託眾創空間、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商貿企業集聚區、微型企業孵化園等創業創新集聚區,以及創客小鎮、夢想小鎮、互聯網小鎮、雲計算産業小鎮特色小鎮等,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不斷提供契合新形勢下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的金融服務,為創新創業者提供“貼身”服務;要主動對接浙江科技創新雲服務平臺等各種科技創新服務平臺,打通線上線下金融服務鏈條,為大眾創新創業提供高效金融服務;要以創建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為契機,加強與省商務廳等政府部門合作,積極開展服務模式和産品創新,探索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第三方電商平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規範開展合作,為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在線支付結算、在線融資等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務。要立足服務“三農”,大力探索農村互聯網金融,為農戶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各銀監分局要加強橫向合作,積極搭建“互聯網+銀行+小微企業”三位一體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平臺,促進銀行業降低服務門檻,提高審貸效率,增強透明度,提高小微企業貸款獲得率。

(九)促進銀團合作,為農村青年創新創業提供“智力”和資金支持。按照《共青團中央辦公廳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試點開展選派銀行業金融機構優秀青年公佈赴縣級團委挂職工作的通知》(中青辦聯發〔2013〕14號)精神及團省委與我局的具體部署,繼續組織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選派優秀青年赴市、縣挂職,發揮共青團組織優勢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業優勢,以“共同服務青年”作為“銀團合作”的結合點,以青年創業貸款、青年服務中心建設和送金融知識下鄉為抓手,創新適宜融資模式,協同推進各類創業、就業、志願者等中心的基地建設(包括網絡基地),促進農村青年就業創業,提升“三農”服務水平。

(十)促進銀校合作,積極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要求,積極開展針對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機制、模式和産品創新,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適宜的金融支持。各法人銀行機構要加快制定差異化的信貸支持政策;各分支機構要主動與上級行溝通,根據上級行的相關機制安排,積極為大學生創業提供金融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與省內各大學生創業項目基地、新技術孵化中心的合作,深入了解新行業、新技術的潛在經濟前景,拓寬銀行視野,通過第三方擔保、創業導師擔保、期權等方式,探索前瞻性的信貸投入模式,有效對接大學生創業初期融資需求。同時,要加強與大學的合作,搭建大學+銀行的互動渠道,建立青年大學生網上創業貸款信息庫及大學生信用評價機制,建立銀行業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可持續發展機制。


2015年6月12日

責任編輯: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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