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銀監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監管政策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實施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2-17 14:15 來源: 中國銀監會江西監管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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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銀監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監管政策提升
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實施意見
贛銀監發〔2015〕7號


各銀監分局,機關各機構監管處,各直屬監管辦,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聯社,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南昌分行,郵儲銀行江西省分行,各外資銀行南昌分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南昌分行,南昌農商行,南昌轄內各村鎮銀行: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要求,有效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持續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現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銀監發〔2015〕38號)精神,制定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優化信貸投向,切實滿足小微企業有效融資需求

(一)確保實現“三個不低於”目標。轄內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立足市場定位,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確保全年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速、戶數、申貸獲得率“三個不低於”目標。要嚴格落實年初制定的小微信貸計劃,推動信貸資源向小微傾斜,小微信貸規模只能增、不能減。轄內各政策性銀行雖不作硬性考核,但也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持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各銀監分局要高度重視,加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監測、引導、督查、評價,確保所在設區市全年實現“三個不低於”目標。

(二)加強信貸精細化管理。轄內法人銀行機構在制定行業信貸政策時要力求精細化,加強行業研究,細分具體行業,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制定差異化的信貸政策。轄內銀行分支機構在對小微企業開展授信評估時,不得籠統以行業限制為由,“一刀切”拒絕小微客戶準入,避免信貸管理簡單化、粗放化。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對於暫時遇到困難,但符合産業政策、有市場、有訂單的企業要繼續支持其合理的融資需求,不得隨意抽貸、停貸、壓貸。

(三)拓寬信貸資金來源。鼓勵實現“三個不低於”目標的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並在行政審批上給予優先受理和審核。對於已經獲准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募集資金實施專戶管理,確保全部用於發放小微企業貸款。

二、堅持創新引領,積極破解小微企業融資中的瓶頸

(四)積極擴大無還本續貸範圍。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 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要求,加快無還本續貸相關配套制度、流程和系統的完善工作,認真落實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無還本續貸政策,不得人為抬高續貸門檻、增加續貸審批環節。應比照“36號文”有關規定,擴大自主續貸範圍。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就落實監管政策、創新貸款還款方式、完善內部配套制度等方面,制定具體辦法,並於2015年8月20日前書面報送至對口監管部門,同時抄送股份處。

(五)縮短貸款辦理時間。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符合小微企業信貸特點的獨立評審體系,下放小微企業授信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授信審批的時效性。認真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嚴格執行“公開承諾制”、“限時辦結制”, 在授信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情況下,自受理到辦結,原則上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續貸業務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六)推進貸款抵質押方式的轉變。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不斷擴大抵押資産範圍,積極探索存貨、應收賬款、股權、林權等適合小微企業的抵質押方式,逐步由有形財産抵押向知識産權、商譽、排污權等無形資産領域拓展。積極探索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方式,由偏重於抵押貸款向抵押、信用、質押、保證等多種形式並重轉變。

(七)創新流動資金貸款還款方式。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小微企業生産經營特點,科學、合理、靈活確定小微企業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可由銀企雙方協定,避免由銀行機構單方面確定貸款期限造成與生産經營週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業資金壓力。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創新符合小微企業特點的金融産品和還款方式,加大推廣運用小微企業循環貸款、年審制貸款及續貸貸款等産品的力度。從2015年7月開始,江西銀監局將對小微企業循環貸、年審制貸及無還本續貸貸款等業務的辦理情況實施按季監測,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每季末20天內將上述三類業務的辦理情況報送至對口監管部門,同時抄送股份處。各銀監分局要按季對所轄法人機構上述三類業務辦理情況的監測,並於每季末20天內將上述三類業務的辦理情況報送至股份處。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小微企業循環貸、年審制貸及續貸貸款等業務的情況,將作為年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三、完善內部機制,增強服務小微企業的內生動力

(八)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適度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對小微企業不良率高出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2個百分點以內(含)的,不得作為內部對小微企業業務主辦部門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轄內法人機構要建立獨立的小微企業信貸管理系統和考核評價體系,實施單獨考核,按照風險覆蓋的原則適當調高風險容忍度,並對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設置差異化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目標。轄內各銀行分支機構應根據總行下發的不良貸款控制目標,對不同地區確定不同的不良貸款容忍度。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就內部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目標和考核制定具體制度辦法,並於2015年8月20日前書面報告對口監管部門,同時抄送股份處。

(九)改進授信業務問責機制。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科學、細化、可操作的盡職免責制度,確保落到實處。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實際不良率未超出上級行設置目標的,對經辦小微企業貸款産生不良的從業人員,在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行為的前提下,應免除其合規責任。

四、健全專營機制,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業化

(十)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管理集中化、考核獨立化、隊伍專業化、産品多元化、作業流程化、經營協同化”的要求,切實加強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建設,努力提高小微企業專營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鼓勵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微專業支行、特色支行,並給予信貸規模、授信權限、績效考核等傾斜,有效發揮專業支行、特色支行的作用。引導轄內各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和村鎮銀行向縣域、鄉鎮等金融服務薄弱區域和小微企業集中區域延伸網點和業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豐富和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體系,為小微企業提供更有針對性、更便利的金融服務。加大小微專營隊伍建設,要求轄內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專職從事小微信貸業務人員佔全部信貸業務人員的比例應高於上年同期水平。

五、加強風險管控,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十一)提高風險管控水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風險防控能力建設,加強對小微企業信貸人員的專業培訓,提升其風險識別、判斷和控制能力。完善風險處置機制,加強與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同業機構的溝通協調,用好、用足財稅部門有關小微不良貸款核銷和稅前扣除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和核銷力度。

(十二)規範服務收費和經營行為。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規範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收費,嚴格執行小微企業“兩禁兩限”要求,及時清理收費項目,對誠實守信、經營穩健的優質小微企業減費讓利,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對於已授信的小微客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數額,足額發放貸款,嚴禁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嚴禁剋扣放款數額、強制開銀行承兌匯票、以貸返存、捆綁銷售等行為,嚴禁將理財和同業業務作為銀行信貸的“異化産品”,變相增加融資鏈條,抬高融資成本。各級銀監部門要加強對轄內小微企業服務收費和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亂收費或其他違規經營行為,一經查實,要嚴肅追究相關銀行機構和責任人的責任。

(十三)防止利益輸送增加融資成本。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完善履職回避制度,對於管理層及信貸條線從業人員的近親屬開辦或投資入股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P2P網貸公司等民間融資機構或在此類機構擔任高管職務的,要按履職回避的原則,限期調離所在崗位。要立即開展全面排查,發現有不符合履職回避要求以及存在與上述機構利益勾結的情形,要立即整改。2015年11月底前將修訂後的履職回避制度和排查整改報告書面報送至對口監管部門,同時抄送股份處。

六、搭建服務平臺,構建服務小微企業的良好外部環境

(十四)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各級銀監部門要加強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建立並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聯席會議機制,配合當地工信委、財政、工商、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搭建信息交流服務平臺,加強信息交流與共享。

(十五)探索建立金融服務共同體。各級銀監部門要推動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政府、企業、徵信服務機構合作,構建利益共贏、風險共擔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共同體,解決擔保難、融資難問題。

七、完善考核督導,確保各項監管政策落地

(十六)建立督導長效機制。各級銀監部門要強化監測考核,按月監測轄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對未實現小微企業貸款“三個不低於”目標或對小微企業金融支持政策落實不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開展督查。要對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盡職免責辦法制定與執行、無還本續貸政策的落實、服務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監管政策落到實處。要堅持正向激勵的監管導向,在市場準入、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發行、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方面的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


2015年7月22日

責任編輯: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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