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2-18 09:39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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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2015〕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步伐,優化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環境,支持企業健康發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13日

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和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規範發展、創新發展,培育一批示範帶動作用強的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為小微企業的創立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是小微企業創業場所,是集聚各類創業服務資源,為創業企業提供有效服務和支撐的載體。具有基礎設施完備、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範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範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轄區內示範基地進行公告管理。

第四條  示範基地按照自願原則進行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範基地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示範基地的申報主體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小企業創業(示範)基地。

(二)入駐小微企業80家以上,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小微企業數佔入駐企業總數的80%以上。能夠平穩運營,可持續發展。

(三)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時間3年以上,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創業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四)具有豐富的創業服務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創業服務的人員不少於10人,創業輔導師不少於3人。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佔到總服務量的20%以上;能為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西部地區的示範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六條  示範基地須至少達到以下6項服務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務。為入駐小微企業提供生産經營場地、倉儲物流、物業及後勤保障等基本服務。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信息諮詢。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於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四)政務代理。加強與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商、稅務、社保等部門溝通協調,提供政務代理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五)投融資服務。與銀行、擔保、風投、小貸、融資服務等各類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

(六)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每年300人次以上。

(七)技術支持。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並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年開展技術服務活動4次以上。

(八)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産品推介、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每年4次以上。

(九)管理諮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諮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十)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會計、專利、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範基地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八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範基地的推薦工作。

第九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範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推薦表》(見附件1),並附被推薦示範基地的申報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示範基地的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複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省級小企業創業(示範)基地認定文件(複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員和創業服務人員名單;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九)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

第四章  示範基地管理

第十三條  示範基地名單及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佈。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立示範基地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範基地實行滾動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 對復核通過的示範基地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示範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示範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示範基地須每年將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示範基地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底將示範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範基地進行測評。

第十七條  示範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0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 劉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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