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銀監局: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稅務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互通,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創新小微企業融資方式、改進金融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共同建立銀稅合作機制,開展“銀稅互動”助力小微企業發展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銀稅互動”助力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銀稅互動”是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由稅務部門、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協商,共享區域內小微企業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助力小微企業健康發展。“銀稅互動”有利於解決小微企業信貸融資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促進小微企業融資的可獲得性,降低融資成本;有利於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增值運用,促進小微企業依法誠信納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優質客戶,判斷企業誠信狀況,改進服務方式。通過“銀稅互動”,促進小微企業良性發展,實現小微企業、金融、稅務三方共贏。 二、“銀稅互動”助力小微企業發展活動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銀稅合作機制 地(市)國稅局、地稅局、銀監分局和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銀稅合作,共同建立銀稅合作聯席會議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全省範圍內統一組織實施。各級稅務機關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對“銀稅互動”助力小微企業發展活動的開展情況要進行跟蹤、總結和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創新和豐富銀稅合作的內容和形式。 (二)充分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銀稅合作各方應在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則下,充分共享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信貸融資信息。地(市)國稅局、地稅局要在與銀監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基礎上,定期將轄區內小微企業相關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推送至銀監分局,再由銀監分局發送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定期向銀監分局報送已推送的小微企業融資情況,並由銀監分局共享至同級國稅局、地稅局。 (三)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參加“銀稅互動”活動,結合自身經營策略和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小微企業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積極開發新客戶,主動挖掘新的貸款需求,完善盡職調查程序,改進金融服務;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守信優質小微企業,要優化貸款審批程序,簡化貸款手續,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擴大信用貸款業務。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稅務機關和銀監會派出機構要在轄區內全面開展銀稅合作,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特點切實開展工作。省(市)國稅局、地稅局和銀監局要積極協調溝通,作好規劃安排,加強工作指導,大力推動各級銀稅合作機制落實到位。地(市)國稅局、地稅局和銀監分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組織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加,共商確定適合本地的具體合作機制。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由市國稅局、地稅局和銀監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二)各地國稅局、地稅局要將開展“銀稅互動”助力小微企業活動作為“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與銀監會派出機構加強協調配合,儘快推動建立銀稅合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持續做好小微企業納稅服務,完善納稅信用評價工作,定期將評價結果推送至同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將“銀稅互動”服務措施落到實處。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把銀稅合作機制落到實處。根據合作機制和小微企業客戶的實際需求,不斷總結經驗,優化産品設計,改進業務流程,創新信貸産品,完善內部配套制度,持續健全小微企業貸款風險管理機制,紮實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進一步滿足小微企業生産經營需要。 (四)各級稅務機關和銀監會派出機構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彙報,爭取多方面支持;要加強新聞媒體的溝通聯絡,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要主動組織調研,收集、宣傳各地政府、銀行業支持小微企業的好經驗、好做法,提高“銀稅互動”活動的知曉率和影響力,共同營造依法誠信納稅、誠信經營的良好社會信用氛圍。 (五)各地(市)國稅局、地稅局和銀監分局要在2015年第3季度內建立銀稅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省(市)國稅局、地稅局和銀監局要于2016年1月底前將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分別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和銀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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