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關於選聘科技專家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2-23 08:13 來源: 銀監會辦公室
【字體: 打印本頁

關於選聘科技專家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9]64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廳(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推動銀行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科技部、銀監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將共同構建科技專家推薦體系,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提供科學中立的專業性諮詢意見。科技專家的推薦、選聘、管理遵循科技部推薦、銀監會組織、中國銀行業協會建檔管理、商業銀行自主選聘的基本模式。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科技專家推薦體系的構建

(一)科技部負責從國家科技支撐計劃、863計劃、星火計劃、火炬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國家科技計劃科技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領域,選擇1000名左右行業專家候選人向銀監會推薦,同時提供專家候選人的相關信息。

(二)銀監會將科技部推薦的專家候選人名單和相關信息資料轉中國銀行業協會,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對專家候選人統一進行評審,在全國最終確定數百名合適人選。

中國銀行業協會按照每個省和計劃單列市分別確定10-20名專家的原則,將專家名單和相關資料轉交至各地銀行業協會,作為各地銀行業金融機構科技專家選聘的候選人。

(三)科技專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

3.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與從業記錄,在相應領域從事工作或科研10年以上,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發展的技術水平和總體情況;

4.經科技部相關部門認可,能夠正常參加評審和諮詢工作;

5.熱心科技事業發展,關注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願意參與對銀行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的諮詢和顧問;

6.了解金融、銀行常識;

7.能與科技部、銀監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進行充分的信息溝通,並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8.科技部、銀監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其他條件。

參加過《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或“十一五”科技計劃的研究和編制工作或具備較豐富金融、銀行知識的專家優先。

(四)中國銀行業協會建立科技專家庫,同時建立相應的考核和調整機制,具體辦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另行制定。

二、科技專家的選聘

(一)中國銀行業協會應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開科技專家庫名單及相關基礎信息。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審查時,需要科技專家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的,應從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名單中進行選擇。具體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向所在地銀行業協會提出需求,當地銀行業協會協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科技專家取得聯絡。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和項目具體情況作出聘用科技專家的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對科技專家的獨立性進行充分評估,確保科技專家與銀行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不存在利益衝突和任何關聯關係。科技專家在工作中應主動地嚴格遵守相關紀律與規定。

在上述評估中,科技專家有義務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

(四)各省(區、市)和計劃單列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至少應選聘一名專家作為相關項目審貸諮詢顧問,同一名專家可以接受兩個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聘用。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決定聘用科技專家提供服務後,應根據市場原則與科技專家簽署正式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糾紛處理方式。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與科技專家簽署協議的情況告知中國銀行業協會或當地銀行業協會。

(七)科技部、銀監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及任何第三方不介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科技專家的協議簽署過程。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的評審過程中,應全面、獨立衡量項目的成本收益和風險狀況,充分聽取所聘用科技專家提出的專業性諮詢意見,但不將該諮詢意見作為唯一決策依據。

(九)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選聘科技專家的行為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三、科技專家的培訓、評價及調整

(一)中國銀行業協會定期對科技專家進行金融知識和銀行業務知識的培訓,科技專家應自覺參加培訓並積極學習、提高自身的金融素養;如長期不能參加相關培訓,且中國銀行業協會在定期考查中認為其已不能為銀行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提供有效諮詢和顧問的,應將其從科技專家庫中除名,並將相關情況向銀監會反映,由銀監會告知科技部。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科技專家的工作成效進行評估,並向中國銀行業協會報告科技專家的盡職情況,如果科技專家未能有效盡職,中國銀行業協會應視情況將其從科技專家庫中除名,並將相關情況向銀監會反映,由銀監會告知科技部。

(三)科技專家庫中專家數量難以滿足銀行業金融機構需求時,中國銀行業協會應向銀監會報告,由銀監會向科技部提出專家候選人的進一步需求,科技部根據前述條款向銀監會進行推薦。

(四)中國銀行業協會定期統計銀行業金融機構選聘科技專家庫中專家的情況以及效果,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有科技專家參與的相關信貸項目取捨狀況及風險情況進行監測了解,作為對專家考核評價的基礎,並向銀監會報告。銀監會將根據監管職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專家的使用評價情況,結合中國銀行業協會統計結果向科技部進行必要的反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責任編輯: 向思敏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