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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工會界委員關注工資收入分配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0日   來源:工人日報

    北京3月9日電 工資分配關係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成了兩會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全國政協委員、全總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董力今天在全總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連日來,全國政協工會界委員在討論中對工資收入分配問題非常關注,對於如何落實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要調整收入分配關係,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的要求提了許多意見和建議。

    工會界委員對溫總理的報告表示衷心擁護。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努力增加城市居民收入。要調整收入分配關係,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各地都要合理調整和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逐步提高農民工工資偏低的問題,建立並完善防止工資拖欠的法規和機制。”委員們在討論中強調,溫總理的報告指出了當前解決收入分配問題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務措施,各級工會將認真按照報告中提出的工作要求,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解決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積極推動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維護職工勞動報酬權益。政府工作報告和“十一五”規劃針對當前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從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出發,明確提出了今年和“十一五”期間分配領域改革的根本方向、基本目標和重點任務。委員們説,我們要堅持社會主義分配原則,不斷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分配製度;要保證分配公平,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和發展;要不斷提高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職工工資收入水平,保證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各級工會組織將推動和協助政府及有關方面堅持貫徹落實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分配原則,努力使勞動收入在國民經濟中的比例不斷增加。堅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由職工與企業經營方共決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保障機制,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堅持職工工資與社會經濟發展和企業經濟效益同步增長的原則,積極推動把勞動者收入的增長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預期目標,把企業職工勞動報酬增長列入國有企業經營者考核指標,決不能以不給職工增加工資、壓低工資甚至拖欠職工工資為代價換取所謂“經濟效益”和“企業發展”。

    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搞好收入分配領域的宏觀調控,合理調節收入分配。委員們説,“十一五”規劃建議要求“加大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強化對分配結果的監管”,工會將支持和推動政府和有關部門,繼續完善政府對企業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及行政管理體系,科學準確對企業收入分配狀況和宏觀調控效果進行評估,及時制定和調整政府宏觀調控的政策、法規。

    推進稅收、財政體系改革,充分利用稅收、財政等綜合手段有效調節過高收入,通過建立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和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保障機制,擴大中等收入者比例,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工會將高度關注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積極推動實行年薪制的國有企業,同時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防止利潤侵蝕工資、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問題的出現。溫家寶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抓緊研究建立資源補償機制、衰退産業援助機制。”工會將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在建立兩個機制時,充分考慮職工工資收入的保障和正常增長,使這部分職工能夠共享全社會改革發展的成果。

    推動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工資保障機制。“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更加注重社會公平,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委員們認為,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在制度建設上予以保障。工會將進一步推動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和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即職工工資由企業經營方與職工通過集體協商共同協商決定,政府通過有效的企業收入分配行政管理保證企業工資調整有利於社會發展穩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推動把集體協商寫入《勞動合同法》中,明確除極少數特殊行業外,所有企業都必須建立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為核心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工會將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主要在非公有制企業和改制企業,推動和指導工會和職工代表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專業指導隊伍,加強對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工會要繼續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加強企業收入分配的行政管理,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工資水平制定有行業特色的、有利於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工資指導線,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推動加大對勞動監察公共服務部門的財政投入,增強監察力量,提高監察水平;督促勞動監察部門加強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特別要加強對最低工資執行情況、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政府有關部門更加重視和加強勞動定額管理工作,健全機構,充實人員,儘快研究制定加強企業勞動定額管理的指導意見或辦法;協助各行業協會制定和定期發佈各行業、各工種的勞動定額標準,並對企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工會將積極推動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建立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推進立法和機制建設,逐步完善企業工資保障機制。溫家寶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要求:“各地都要合理調整和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逐步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的問題,建立並完善防止工資拖欠的法規和機制。”工會將抓緊貫徹落實溫總理報告精神,積極參與和推動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不斷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按照國際通行標準,最低工資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60%,當前,我國部分省區市最低工資標準沒有達到這個標準。按照2004年實施的《最低工資規定》的要求,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應把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考慮因素,但有些省市還沒有納入。因此,今年工會將加強與勞動保障和企協協商,力爭通過幾年的努力,使最低工資標準逐步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60%的水平。凡是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沒有考慮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地方,在今年制定方案時應當納入,同時,制定和推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加快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設的步伐。推動國務院儘快制定出臺《企業工資條例》,明確除不可抗力之外,凡是拖欠職工工資都屬違法行為;積極推動勞務分包企業建立和發展,加強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和工會組建力度,將沒有用工資質的包工頭清除出建築用工市場;配合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在建築施工企業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月結月清”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在繼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同時,按照全國人大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力爭用三年時間解決國有企業的歷史拖欠;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欠薪報告制度、欠薪保障金制度、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形成治理欠薪的長效機制。(于宛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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