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11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工作報告時指出,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以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標,以解決制約司法公正和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為重點,以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和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為主線,確定了今後一個時期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主要任務。
2005年,從群眾關心的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問題入手,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推出5項改革措施,直擊司法領域焦點難點,推動改革進入“核心地帶”。
保障人權:建立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賈春旺説:“為加強對檢察機關自身執法辦案的監督,規範偵查訊問活動,保障嚴格執法、文明辦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逐步推行在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目前絕大多數檢察院已經實現同步錄音,各省級檢察院、省會市檢察院和東部地區地市級檢察院實現了同步錄音錄像。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表示,實行這一制度後,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必須對整個訊問活動進行全程、不間斷的錄音或者錄像。這樣不僅有利於及時、全面地固定證據,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且有利於加強對訊問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促進依法文明辦案,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説,這是檢察機關落實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進一步規範執法辦案活動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
實行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報備、報批制度
“規定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審查,撤案、不起訴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賈春旺説。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推行這項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監督,進一步完善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正確行使,提高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質量。
檢察機關鑒定機構“十一”停止從社會接活兒
我國的司法鑒定多年存在管理體制不清,管理職能定位模糊,管理越位、錯位、缺位現象嚴重,公檢法部門都設有司法鑒定機構,自偵自鑒、自訴自鑒、自審自鑒,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司法鑒定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鑒定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規範檢察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的管理體制。”賈春旺明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從完善我國司法鑒定體制,保障司法鑒定客觀公正出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下發通知,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從事鑒定業務,鑒定人員不再參與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組織的司法鑒定活動。
有關法律專家認為,作為管理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正在逐漸退出司法鑒定競技場。“自己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這一法治理念在司法鑒定領域中被賦予了真正的意義。鑒定結論必須具有科學性、獨立性、中立性才能夠顯現出來,才能夠達到客觀公正的效果。
解決“賠償難”完善刑事賠償確認程序
賈春旺説,為進一步解決“賠償難”的問題,保障公民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申請賠償的違法侵權事項擬不予確認的,要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賠償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應當賠償而不賠償的,要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後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准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監督員制度:司法腐敗“過濾器”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為了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推行的一項改革措施,也是當前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一項重要內容。賈春旺在報告説,經過兩年多的試點,“截至去年底,全國有80%的檢察院實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共對9652件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監督,其中不同意辦案部門原擬定意見的484件。”
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耕表示,實踐證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保證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促進辦案質量的提高,抑制司法腐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