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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對煙葉稅徵管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陳二厚)國務院日前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記者24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規範煙葉稅徵管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對相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兩部門明確,《條例》所稱“收購煙葉的單位”,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有權收購煙葉的煙草公司或者受其委託收購煙葉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查處沒收的違法收購的煙葉,由收購罰沒煙葉的單位按照購買金額計算繳納煙葉稅。

    《條例》所稱“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按照簡化手續、方便徵收的原則,對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入收購金額徵稅。收購金額計算公式為:收購金額=收購價款×(1+10%).《條例》所稱“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煙葉收購地的縣級地方稅務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稅務分局、所。《條例》所稱“收購煙葉的當天”,是指納稅人向煙葉銷售者付訖收購煙葉款項或者開具收購煙葉憑據的當天。

    兩部門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和認真組織好煙葉稅暫行條例的實施工作,認真開展對納稅人政策宣傳和對稅務人員的業務培訓,保證正確執行煙葉稅暫行條例及有關徵稅規定。地方稅務機關要摸清煙葉生産、收購情況,了解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特點和財務核算制度,做好稅源分析和監管工作。原煙葉農業特産稅由財政部門徵收的地方,地方稅務機關應主動與財政部門銜接,了解掌握煙葉稅稅源等有關情況,財政部門應予積極配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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