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日出臺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為了“突出主業”,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在投資時,非主業投資佔總投資的比重必須控制在合理範圍,一般要求不能超過10%。而在投資資金構成方面,國資委要求央企自有資金佔總投資的比重一般在30%以上。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指出,中央企業投資活動應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納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按照有關規定,國資委受理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報送、重大投資事項的報告,並依據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和審核管理。對實行審核管理的企業非主業投資項目,國資委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給予書面回復,回復一般分為“通過”、“提示”、“否決”三種形式。
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提示”主要依據的內容就是看是否符合有關定量指標的要求。對各項指標連續兩年超出合理範圍的企業,國資委要進行跟蹤並分析原因,提出具體建議措施。而對投資活動出現下列情況的,則視為存在嚴重問題,國資委將堅決予以“否決”:不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的;違反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非主業投資不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影響主業發展的;資産負債水平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記者原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