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30日電(記者 雷敏)商務部日前發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該辦法已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如違反辦法中相關規定,最高可被處5000元罰款。
辦法中所稱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産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辦法指出,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明確,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此外,回收生産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産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且如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