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11月29日電(記者 任鵬飛、黃芳)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汪絢29日表示,我國將通過林權制度改革,構建完善的林業物權體系。在明確森林資源所有權的基礎上,解決過去在森林資源利用上的侵權行為,實現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汪絢是在遼寧省深化林權制度改革專家論壇上作出上述表示的。汪絢説,林權是一種重要的物權。200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實施,林權作為權利人直接支配森林、林木和林地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符合物權的基本特徵。
據介紹,我國要建立的林業物權體系是指:由森林資源所有權和森林資源他物權組成的相互聯絡、相互作用的整體。其中林業他物權是指森林資源的非所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對森林資源所享有的支配權。
汪絢説,林權制度改革,要在林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的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落實到農戶,對於屬於集體原始積累的森林資源資産,集體成員享有同等的權益、責任和義務。
汪絢表示,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對於林權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通過物權的理念,建立起森林資源財産歸屬和利用關係的約束機制,創設出可流轉的森林資源使用權,使之成為市場化經營的基礎。
汪絢説,今後,林業部門和地方政府將用物權的理念,從制度上賦予農民對集體林地的經營權,使農民真正成為物權意義上的山林的主人,重新審視山林的價值,釋放出林地和農村勞動力資源的巨大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