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934號
2007年11月5日,塞浦路斯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10月22日,塞浦路斯拉納卡區發生O型口蹄疫。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塞浦路斯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産品,停止簽發從塞浦路斯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消已經簽發的從塞浦路斯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7年10月22日後(含10月22日)啟運的來自塞浦路斯的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2007年10月22日前啟運的來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進行口蹄疫病毒O型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