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期下發《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統一明確了鼓勵核電發展的稅收政策。
通知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生産銷售電力産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後,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同時,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