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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電網簽訂“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量購碳協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3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6月5日適逢“世界環境日”,華北電網有限公司舉辦了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簡稱CDM)減排量購買協議的簽字儀式。

    華北電力國際經貿公司代表華北公司與英國瑞碳有限公司(Arron Carbon UK Ltd)和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 International)簽署了華北公司所轄區域內SF6減排量的購買協議,華北電力技術院代表華北公司與英國瑞碳有限公司簽署了SF6減排科技項目諮詢協議。協議的簽署,是華北公司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節能減排的重要舉措,推進了華北公司“打造綠色電網”發展戰略的實施,彰顯了華北公司“構建和諧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好形象。同時,通過實施碳交易,也可以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據悉,項目的實施,可以實現華北電網公司直屬單位每年SF6減排7350公斤,折合15.6萬噸碳減排。

    SF6減排協議的簽署是雙方合作的開始,雙方還擬將在電廠SO2煙氣監測項目、熱電氣聯合優化項目、電網優化節能調度、超高壓輸電降低網損等方面探討清潔發展機制合作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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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世界上160多個國家簽署了國際公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中對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規定了具體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要求這些國家在2008-2012年間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總體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減少5.2%。《京都議定書》對發展中國家並沒有具體的減排要求,但規定發達國家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向發展中國家投入資金和能源技術的援助,由此在發展中國家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可以折算入發達國家自身的減排指標。由於發達國家國內的減排增量成本比發展中國家高5-20倍,所以發達國家願意以資金援助與技術轉移的方式在沒有減排責任的發展中國家實施減排項目,由此獲得低成本的減排量作為回報,幫助其實現減排義務,同時也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CDM機制下的認證流程:業主製作項目設計和描述(PDD)→指定國家管理機構(DNA)批准→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指定的第三方獨立機構(DOE)審定→EB註冊→EB指定另外一家DOE核查→EB簽發經核證的減排額(CER)→國際碳交易市場交易等具體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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