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調整大型煤化工設備
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08]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國內裝備製造業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精神,現就大型煤化工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大型煤化工設備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産品的研製生産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大型煤化工設備是指:往複式水煤漿隔膜泵、煤液化加氫反應器、大型空分設備(包括壓縮機、空壓機、增壓機)、大型合成氨設備(包括合成氣壓縮機、二氧化碳壓縮機)、煤化工氣化爐,上述大型煤化工設備的具體技術規格和要求見附件。
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大型煤化工設備及其關鍵部件設計試製能力;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産製造能力;4.已有前款所述大型煤化工設備的合同訂單。
三、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零部件、原材料目錄詳見附件1。今後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件1中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對新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進口附件2中的煤化工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前款所述設備,在2009年9月15日前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在2009年9月15日以後(含9月15日)對上述項目進口本條前款所述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産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本條第一款所述自用設備,比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執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項目和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本條第一款所述自用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附件:1.大型煤化工設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退稅商品清單
2.煤化工設備進口不予免稅清單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