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9日,根據《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諒解》第4條,《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3條,《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第30條和《反傾銷協定》第17條,中國政府通過常駐WTO代表團致函美方,就美國對中國標準鋼管、矩形鋼管、複合編織袋和非公路用輪胎採取的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提起了WTO爭端解決項下的磋商請求。
在美方決定對中國輸美産品發起反補貼和反傾銷合併調查後,中國政府高度關注,多次在不同的場合闡明了中方立場,反對美方在反補貼和反傾銷調查中的不公正做法。但是,雙邊對話始終沒有解決中方的關注。中方就美上述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提出WTO爭端解決項下的磋商請求,是中國作為WTO成員的正當權利,也是WTO成員之間解決貿易爭端的通常做法。我們希望美方能夠重視中方的強烈關注,並在本案的磋商階段妥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