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2008年東北、中部和蒙東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固定資産進項稅額退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對納稅人2008年11月30日前發生的可抵扣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退)稅後有餘額的,經商當地財政部門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稅額計算退稅的辦法辦理退稅,允許在納稅人2008年實現並已入庫的增值稅額度內退稅,未抵扣(退稅)完的固定資産進項稅額結轉下一年度抵扣。
通知還強調,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固定資産進項稅額退稅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審核,應退增值稅款應當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還納稅人。
據了解,2004年7月1日,我國首先在東北三省的裝備製造業、化工業等8大行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改革。2007年7月1日,試點範圍擴大到中部6省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電力業、採掘業等8大行業。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底,東北和中部增值稅轉型試點地區新增設備進項稅額總計244億元,累計抵減欠繳增值稅額和退給企業增值稅額186億元。2008年7月1日,內蒙古東部地區5市盟被納入增值稅轉型試點改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