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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4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保監會負責人就

《關於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健康規範發展的通知》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近日,保監會發佈了《關於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健康規範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幫助公眾更好地了解《通知》的主要精神,保監會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通知》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什麼原則?

    答:《通知》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置於首要位置,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強調的“要保護性開發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一貫原則。首先,《通知》以保護農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其次,提出保護性措施,確保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可持續發展;第三,充分銜接現有規章制度,提出現階段具有操作性的新舉措。

    問:針對農村市場較為脆弱的特點,《通知》在規範保險公司準入和退出機制上作了哪些規定?

    答:在市場準入方面,《通知》進一步規範了市場準入條件,突出了對農村保險市場保護性開發的原則。保險公司在縣級行政區以下(不含縣城)開展人身保險業務必須具有與經營區域和經營業務相適應的保險服務能力。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在縣城設立支公司、營銷服務部或通過仲介機構開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

    在市場退出方面,《通知》提出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嚴格市場退出行為。《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要樹立長期經營、精耕細作的理念,提高責任意識,防止因業務進展不佳等情況隨意撤銷機構;各地保監局將進一步加大對保險公司撤銷縣以下分支機構行為的監管力度,將多次撤銷縣以下基層機構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切實規範市場退出行為。

    問:針對農民自我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較弱的情況,《通知》是否做了相應的考慮?

    答:對此,《通知》對營銷員和仲介機構的管理提出了硬性約束,以保證農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一是強化保險公司對消費者的告知和回訪義務,儘量減少誤導。保險公司在開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時,必須向客戶提供權益告知書或進行投保風險提示,並在猶豫期內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投保人100%進行回訪,回訪應詳細告知責任免除、退保條款和猶豫期規定等內容,切實保障農民客戶的知情權。

    二是強化保險公司對營銷員和仲介機構的管理責任。保險公司要加強對農村營銷員的管理和培訓,強化其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進一步提升農村營銷隊伍的素質和服務水平。大力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的監管力度,鼓勵保險公司依法利用保險仲介機構及農村信用社、郵政局(所)、各種技術服務站的網絡服務優勢,提高經營效率。

    三是委託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加強對銷售人員展業行為的管理。借助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的力量,對農村保險銷售人員的展業行為進行登記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營銷員的展業信息和誠信記錄管理制度,支持行業協會建立保險投訴糾紛調解機制。

    問:下一步,保監會還將對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發展採取哪些舉措?

    答:保監會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切實培育和保護農村人身保險市場,重點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通知》的跟蹤落實工作,督促重點保險公司深入探索適合農村實際的業務經營模式、銷售渠道、管理方式和保險産品,總結典型經驗,推動創新試點,擴大保險覆蓋面。

    二是敦促保險公司加強産品創新和服務創新,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更多低費率、低利潤率産品,為農民群體量身定做,提供需要買、方便買、買得起的保險産品。

    三是加強與各級政府溝通協調,總結保險公司在經辦新農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農民工綜合保險等方面的經驗,為保險公司開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

    文件鏈結:

    《關於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健康規範發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