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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9日   來源:糧食局

關於印發《2007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糧食局、物價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精神,做好今年小麥收購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07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以下簡稱《預案》)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小麥收購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導各類糧食經營企業積極入市收購新糧。新糧上市後,各級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引導和鼓勵各類糧食經營和加工企業履行收購義務,積極入市收購新糧。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要切實發揮主渠道作用。農業發展銀行要積極為各類收購主體入市收購提供信貸支持,保證具備貸款條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資金供應。新糧上市後,對達不到各地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庫存要求的糧食經營企業,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糧食經營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明確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執行區域和時間。2007年小麥最低收購價格水平,白小麥(標準品,下同)每市斤0.72元,紅小麥、混合麥每市斤0.69元。執行區域為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等6個小麥主産省。今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適用時間為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間,當小麥市場價格低於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照最低收購價格,在上述小麥主産區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小麥。具體操作時間和實施區域由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並由中儲糧總公司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三、加強最低收購價小麥的管理。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相關分公司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小麥,糧權屬國務院,未經國家批准不得動用。中儲糧相關分公司要與委託收儲庫點簽訂委託收購合同,明確有關政策及雙方權利、義務等,保證收購入庫小麥的數量真實、質量可靠。預案執行結束後,要及時進行審核驗收。按最低收購價收購小麥所需資金由中儲糧公司向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統貸統還,並根據小麥收購情況提前撥付給委託收購庫點,以保證收購需要。
  四、保證收購期間小麥市場供應。預案執行期間,國家繼續按照順價銷售原則,有計劃地公開競價銷售2006年臨時儲存的最低收購價小麥,以滿足市場對陳麥的需要。
  五、加強對小麥收購工作的領導。各地方、各部門要按照預案的要求,高度重視,精心安排,週密部署,密切配合,認真做好今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各項準備和組織實施工作。各地要抓緊騰倉並庫和倉庫維修,抓好托市糧食銷售和移庫,確保新糧收購倉容。各省有關部門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小麥收購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小麥收購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2007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家糧食局 農業發展銀行 中儲糧總公司

(2007年5月25日)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精神,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執行本預案的小麥主産區為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6省。其他小麥産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決定。
  第三條 小麥的最低收購價以國標三等小麥為標準品,白麥每市斤0.72元,紅麥、混合麥每市斤0.69元。白麥是指種皮為白色或黃白色的麥粒不低於90%的小麥(白硬麥角質率不低於70%,白軟麥粉質率不低於70%);紅麥是指種皮為深紅色或紅褐色的麥粒不低於90%的小麥(紅硬麥角質率不低於70%,紅軟麥粉質率不低於70%);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為混合麥。標準品的具體質量標準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內,雜質1%以內,不完善粒6%以內。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小麥為2007年生産的等內品。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向農民直接收購的收儲庫點的到庫收購價。
  非標準品小麥的具體收購價格水平,由委託收購企業根據等級、水分、雜質等情況,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國家質檢總局關於發佈<關於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發〔2001〕146號)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在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6個小麥主産區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企業為:(1)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2)上述6省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7個主銷區省級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
  第五條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要按照“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有利於糧食安全儲存、有利於監管、有利於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執行小麥最低收購價的委託收儲庫點(含中儲糧直屬庫,下同)。委託收儲庫點應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有一定的規模和庫容量,倉房條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要求,具有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譽。為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中央大型糧食企業在主産區的閒置糧庫,要列為委託收儲庫點。委託收儲庫點可根據需要設點延伸收購,在不增加國家費用補貼的前提下,自行負責將延伸收購點收購的小麥集並到委託收儲庫點或指定庫點儲存。
  委託收儲庫點由中儲糧總公司審核,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對外公佈。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也要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一定數量的委託收儲庫點,並積極入市收購,充實地方儲備。
  中儲糧分公司擬定的委託收儲庫點與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設定的委託收儲庫點要相互銜接。
  委託收儲庫點確定後,由中儲糧分公司和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分別與其委託收儲庫點簽訂委託收購合同,明確有關政策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委託收儲庫點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收購,中儲糧總公司及相關分公司要加強對收購入庫糧食質量的監管。
  第六條 第三條規定的最低收購價適用時間為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在此期間,當小麥市場價格低於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照本預案第三條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在上述小麥主産區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小麥。具體操作時間和實施區域由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並由中儲糧總公司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七條 小麥上市後,地方各級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引導和鼓勵各類糧食經營和加工企業切實履行收購義務,積極入市收購新糧。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要切實發揮主渠道作用。對新糧上市後,達不到各地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庫存要求的糧食經營企業,由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吊銷營業執照。農業發展銀行要積極為各類收購主體入市收購提供信貸支持,保證具備貸款條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資金供應。
  第八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輪入的小麥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主銷區地方政府要督促當地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積極到主産區收購小麥。
  第九條 為滿足市場對陳麥的需求,預案執行期間繼續競價銷售2006年臨時存儲最低收購價小麥,要按照順價銷售、有利於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回升、保持市場糧價穩定的原則,合理制定銷售底價,並把握好銷售力度和節奏。預案執行期間,原則上停止中央、地方儲備庫存小麥的大批量集中拍賣活動。對確有長期供貨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儲備小麥,分別由中儲糧總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備案後,定向銷售給小麥加工企業。
  預案執行期間,糧食經營企業不得故意低價銷售,衝擊市場。
  第十條 中儲糧總公司委託的收儲庫點按最低收購價收購小麥所需貸款,由所在地中儲糧直屬企業統一向農業發展銀行承貸,並根據小麥收購情況及時預付給委託收購庫點,保證收購需要。對於沒有中儲糧直屬企業的地區,為保證收購需要,可暫由中儲糧分公司指定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資質較好的收儲企業承貸;收購結束後,貸款要及時劃轉到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統一管理。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和合理收購費用及時足額供應。收購費用為每市斤2.5分(含縣內集並費),由中儲糧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乾使用。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小麥主要用於充實地方儲備,所需收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及時足額發放。有關收購、保管費用和利息按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糧食局每五日分別將中儲糧分公司和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小麥品種、數量匯總後報國家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匯總的數據要同時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具體報送時間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後第二天中午12時之前。
  省級農發行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最低收購價收購資金的發放情況抄送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同時,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將最低收購價小麥月度收購進度情況抄送當地省級農發行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情況,分別由中儲糧總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本預案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四條 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相關分公司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小麥,糧權屬國務院,未經國家批准不得動用。本預案執行結束後,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相關分公司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對委託收購庫點收購的小麥品種、數量、等級等進行審核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小麥,由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相關分公司負責就地臨時儲存,並與委託儲存庫點簽訂代保管合同,明確品種、數量、等級、價格和保管責任等。對驗收不合格的小麥,由當地中儲糧分公司、農業發展銀行分支行和收購貸款承貸企業與委託收購庫點及時研究處理。國家糧食局結合每年的清倉查庫對委託收儲庫點進行抽查,對質價不符、賬實不符、不按規定及時出庫等行為,將參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中儲糧總公司管理的臨時儲存最低收購價小麥,保管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負擔,先預撥,後清算。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市斤4分/年,其中3.5分為委託收儲庫點的保管費用,0.5分為監管、質檢、跨縣集並等費用,由中儲糧總公司包乾使用。貸款利息根據入庫結算價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中央財政根據中儲糧總公司上報的最低收購價利息費用補貼的申請報告,按季及時足額將利息和保管費用撥付給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要將保管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到存儲庫點。事後,根據實際保管數量、核定的庫存成本等,對預撥管理費用及貸款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對中儲糧總公司進行清算。最低收購價糧食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條 中儲糧總公司管理的臨時儲存最低收購價小麥,由國家有關部門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在糧食批發市場或網上公開競價銷售,銷售盈利上交中央財政,虧損由中央財政負擔。中儲糧總公司對銷售盈虧進行單獨核算,中央財政對中儲糧總公司及時辦理盈虧決算。
  第十七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委託收購庫點,要按時結算農民交售小麥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不得壓級壓價和代扣各種收費,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小麥銷售後及時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對違反規定的,由當地糧食、物價、工商、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按照《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工作,監測小麥收購價格變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的矛盾和問題。財政部負責及時撥付中儲糧總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小麥所需的費用和利息補貼。農業部負責了解各地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情況,監測小麥市場價格,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國家糧食局負責監督中儲糧總公司、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委託收儲庫點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督促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積極入市收購,發揮主渠道作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向執行最低收購價任務的貸款企業及時提供收購資金和費用貸款。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作為國家委託的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責任主體,對其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小麥的數量、質量和庫存管理等負總責。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最低收購價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落實倉庫維修工作,確保在新糧收購前投入使用,並督促、協調地方各部門,支持和配合中儲糧總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購任務。
  第十九條 本預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