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養老保險制度:計發辦法改革後養老金如何計算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劉羊旸、齊中熙) 近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了改革,那麼計發辦法改革後養老金如何計算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為目標,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
關於“新人”。《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屬於“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挂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關於“中人”。《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保證改革的順利推進,本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等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在過渡期實行特殊的過渡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保證他們的待遇水平能有所提高。
關於“老人”。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老人”,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完)
解讀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已確立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劉羊旸、齊中熙) 經過2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已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記者15日從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佈會上獲悉,1984年各地開始試行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1991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各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迅速發展,緩解了企業養老費用畸輕畸重的矛盾,開始實現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的轉變。
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1995年國務院據此發佈《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兩個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進行試點。
1997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實行“兩個確保”,建立三條保障線,提出了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工作目標。
2001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遼寧省開展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工作,2004年又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兩省,試點的重要內容就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等內容。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養老保險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
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過去20年來養老保險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2005年12月發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