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修訂後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股東不得以信用、商譽等作價出資登記公司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張建平、孫玉波)在公司登記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産等作價出資。
修訂後並於22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産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産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産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餘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在變更登記方面,《條例》規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