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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溫家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1號)

國務院修改並重新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張建平、孫玉波)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51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新華社22日受權播發這個決定和修訂後的《條例》。

    根據這個決定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共分十二章八十九條,分別為總則、登記管轄、登記事項、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分公司的登記、登記程序、年度檢驗、證照和檔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一)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資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公司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解讀修訂後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年檢時間:每年3月初至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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