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齊中熙、隋笑飛)為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在總結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勞動合同法草案,並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4日,這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草案共分7章65條,分別為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關於本法的適用範圍,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同時,為了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爭議,草案還對勞動關係的概念作了界定。
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草案主要規定了五點內容:一是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二是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三是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四是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五是勞動合同的無效和撤銷。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方面,草案確立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本人應當實際履行的原則;明確了用人單位合併或分立時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此外,針對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等特殊情形,明確了勞動合同中止和恢復履行的要求。
為了充分發揮平等協商和訂立集體合同對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作用,草案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