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 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健康環境,國務院13日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條例》還明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如有違反,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娛樂場所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如招用未成年人,《條例》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條例》還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挂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