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國家環保總局正式發佈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環保領域第一部公眾參與的規範性文件。《辦法》的出臺,使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環境權益”。它也表明,政府正在用法律和制度來保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公眾參與環保,是解決我國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公眾的知情、參與和監督,能夠幫助政府實現科學決策,避免決策者因盲目性和隨意性造成決策失誤。在目前各種矛盾凸現,環境保護面臨壓力繼續增大的情況下,更需要科學的環境決策,才能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可以督促企業主動承擔社會公民的環境責任,採取更為積極有效的措施減少污染,緩解環境壓力,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多作貢獻。
公眾參與環保,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人與自然的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本元素,環境質量關乎社會的安寧。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明確把讓人民群眾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産生活,作為環境保護的根本出發點。而政府只有集中民智,凝聚民力,體現民意,讓民眾以主人翁的姿態參與到政府決策的過程中,實現民眾和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才能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
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還不高。據日前有關部門發佈的首個中國公眾環保指數顯示,儘管環保在近兩年成為我國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但是公眾環保參與的程度還很低,僅有6.3%的公眾在最近3個月參加過環保活動;知道“12369”環境問題免費舉報電話的不足20%。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眾環境意識程度低,而是公眾缺乏獲得環境信息和參與環保事務的有效機制。2005年4月13日,國家環保總局舉行了圓明園防滲工程聽證會,社會各界對這次聽證會給予了熱烈關注和參與,人們稱這次聽證會“在中國環境保護的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成為環保領域科學民主決策的範本”。這次聽證會明顯地反映出,用法律和制度來保障公眾參與環保的權利,為公眾提供更多參與環保決策的機會,已經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此時出臺像是一場及時雨,它順應民意,是大勢所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手段,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雖然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原則,但範圍不清晰、途徑不明確、程序不具體、方式不確定,公眾難以實際操作。正是由於公眾參與項目決策不足,導致一些項目建成後的環境糾紛不斷,甚至引發環境群體性事件。《暫行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將公眾參與制度化地引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以真正保障公眾環境權益,加強環境決策民主化。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需要有環境信息披露做前提。沒有真正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也就成為一句空話。我們期待著,《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只是第一個公眾參與的規範性文件,隨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有更加具體的規章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來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事務的有效參與。(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