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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全程納入人大監督範圍:解讀新修正審計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1日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2月28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審計法的決定。至此,已施行10年的審計法完成了其首次修改。

    去年10月,審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時隔4個月,今年2月25日,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再度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

    中國現行審計法施行于1995年1月1日,此次修改是現行審計法施行10年來的首度修改,修改的內容和條文多達34項。新修正的審計法將於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審計法,在保持原法框架結構和基本內容不變的基礎上,主要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手段、規範審計監督行為等方面作了修改。

    審計報告重點報告預算執行審計情況,政府應報告問題處理結果

    新修正的審計法規定,審計工作報告應重點報告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

    如此修改旨在改進和完善審計工作報告制度。此舉表明,中國各級人大常委會今後對審計工作報告發現的問題將不再“一聽了之”。

    此外,新修正的審計法明確了審計機關審計執法的法律依據。法律規定,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任免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應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意見

    原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免,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新修正的審計法最後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法律人士認為,審計法如此規定,旨在完善地方審計機關雙重領導體制,保障審計獨立性,同時保證審計機關負責人具備勝任審計工作的業務能力。

    對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審計,由國務院規定

    新修正的審計法還將審計監督範圍中的“國家的事業組織”調整為“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將“國家建設項目”調整為“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適應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投融資體制改革。

    同時,考慮到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改制後的特殊性,新修正的審計法規定:對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增加對領導幹部和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為了加強對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監督,新修正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同時,為適應社會審計機構管理體制的變化和審計機關職能調整的實際,法律明確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為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單位電子財會數據系統和以個人名義的存款

    新修正的審計法在加強審計監督手段方面作了多處修改。法律規定,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時經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以更好地查處公款私存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

    同時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電子財會數據和計算機技術文檔,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電子財會數據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為防止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有關材料和資産,法律還明確了審計機關對有關財會資料和違規取得的資産的強制措施。此外,為保證審計結論得到有效落實,法律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拒不上繳應上繳款項的,審計機關可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扣繳。

    對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

    新修正的審計法還在嚴格規範審計行為方面作了諸多修改。法律規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變更或者撤銷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審計決定,必要時也可直接變更或者撤銷,以保證審計決定客觀、公正、合法。

    為糾正審計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為,保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被審計單位對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此外,法律還增加了審計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嚴格規範審計執法行為,保證審計人員廉潔奉公、保守秘密。(記者 劉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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