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證事業的首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于3月1日起施行,公證機構原有冠名方式如何改變?怎樣確保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日前採訪了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的負責人。
公證機構設置體現便民原則冠名體現平等原則
根據公證法關於“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的規定,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不再設公證機構,同時,全國各設區的市的公證機構也將按公證法的要求,不再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全國現有三千一百多家公證機構中,有三分之一面臨調整設置和重新更名。據司法部律公司的負責人介紹,按照《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和對公證業務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擬定本行政區域公證機構設置方案,並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和公證需求的變化對設置方案進行調整;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及其調整方案,需報司法部核定。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公證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規範辦證。
3月1日以後,全國各地公證機構的名稱中將不再帶有行政層級設置的色彩,徹底改變我國原有公證機構冠名方式不統一、帶有較強的行政層級和執業區域、權利不平等的色彩。《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公證機構一律統稱公證處,並統一規範了冠名方式。
法律保障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
公證業務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又是無處不在的,在這種情況下,怎樣才能確保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一是增強廣大公證人員的公信觀,視公證質量、公證信譽為生命,以操守為重、誠信為本。二是依法監管、規範公證處、公證員的執業行為。三是加大監管力度。”司法部律公司負責人這樣説。
在我國公證事業20年的發展歷程中,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行使的監管職責、監管內容及監管職能的層級配置缺乏明確和科學的規定。公證法出臺後,為了保障公證法的順利實施,司法部正抓緊制定並修訂相關規章。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已經出臺並於3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公證機構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分工以及監督的具體內容,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實體主體。同時為強化對公證機構執業監管力度的需要,要求建立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進行年度考核的制度,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公證機構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制度。在《管理辦法》中還明確規定公證機構有公證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據了解,有關公證員執業管理、公證程序規則等也將陸續出臺,“隨著公證管理工作進一步的規範化、制度化,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協會對公證機構執業活動監管力度的加強,公證機構一定會形成適度有序競爭的格局,公證事業必將健康順利的發展。”這位負責人説。(記者 于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