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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商業賄賂法 三位全國人大代表如是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9日   來源:人民日報

    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落幕,全國人大代表提交的議案已分門別類地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財經委員會審議的第368號、第647號和第760號議案名稱相同———《關於制定反商業賄賂法的議案》。據了解,議案的領銜人是來自不同城市的三位全國人大代表,對於制定反商業賄賂法,他們大聲疾呼、見仁見智。

    立法迫在眉睫

    2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指出,治理商業賄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貫徹全過程。這是這項工作有序推進並取得成效的關鍵。

    楊亞達:當前,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商業賄賂現象,甚至已成為經濟活動中的潛規則。商業賄賂氾濫勢必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現行法律明令禁止商業賄賂,但懲治的力度不夠,沒有規定專門的懲治程序。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儘快出臺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

    侯自新:一方面是危害嚴重,一方面是我國現有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具有內在缺陷。在這一體系中,《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是一般法,但對商業賄賂的界定過於籠統,對商業賄賂的範圍規定得過於狹窄,無法起到一般法的核心和統領作用;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雖然細化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它的法律層級太低,法律效力較弱;其它部門性、行業性的法律、法規作為特別法各行其是,在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法律責任、主管部門等方面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些規定脫節。因此,我國現有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沒有形成協調統一、彼此配合、疏而不漏的有機整體,而且諸如統一管理機構等問題難以通過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得以實現。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迫在眉睫。

    界定賄賂範疇

    2005年,商務部提供的資料表明,在全國藥品行業,作為商業賄賂的藥品回扣,每年侵吞國家資産約7.72億元,約佔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

    楊亞達:據調查,商業賄賂形式越來越隱蔽,多數以技術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外出考察、贊助業內研討會等形式出現。而且,企業行賄的方法不斷推陳出新,包括為實權人物子女安排出國和工作,以及和實權人物自己私下開辦的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行賄”等。這些如果不及時治理,商業賄賂導致的市場腐敗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

    我建議法律中採取列舉方式明確界定商業賄賂的範疇,便於執法機關操作,消除理解上的偏差。除吸收《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回扣”內容外,明確界定概念中的“其他手段”:為實權人物及其子女安排旅遊、出國、工作、和實權人物自己私下開辦的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行賄”、以打麻將等賭博形式變相行賄等都是賄賂行為。

    徐景龍:現行刑法規定的受賄主體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而現實中,國有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非國有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等都可能成為受賄對象。如醫院控制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權的主管人員。因此要拓寬法律中受賄主體的範圍,將所有實際行使公共權力的人員都納入受賄主體。

    完善監管體系

    2005年5月,美國司法部報告指出,美國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産品有限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的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其母公司DPC公司的産品,從中賺取200萬美元。

    侯自新:德普一案,暴露了我國監管的薄弱———在中國行賄長達11年,卻沒有執法機關進行管理!完善監管體系,除了政府部門之間職能整合,還需要從立法上加以規範。應當按照主管統一,職權明確,措施有效,程序正當的原則設計、規定反商業賄賂行政監察程序規則。確定一個統一的商業賄賂查處機關,增加對商業賄賂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經濟處罰力度。

    徐景龍:還應當打破只能從賬面上查找問題的單一執法方式,賦予執法部門更大的案件核查力度和手段,如適當的強制權、查賬權、詢問權和查封、扣留有關證據和物品的權力等。

    同時,我主張法律中借鑒國外經驗,建立舉報人制度。一是由政府或律師通過各種非官方的手段隱藏舉報人的身份,充分保護舉報人,避免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二是制定重獎舉報人的條款。

    此外,提倡並建立同業監督機制,可以有效地發現並打擊商業賄賂行為。

    侯自新:加強自律同樣重要。應當通過立法建立起一個促進商業活動主體自我約束的制度,如確立公司控股人、委託人的法律責任。母公司授意、明知子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或沒有盡到監管義務,事後發現不主動舉報的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委託人對受託人、代理人也負有同樣的義務。

    健全財務制度

    2月24日,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談到治理商業賄賂時表示,進一步完善會計制度,堅決糾正和查處做假賬行為。

    楊亞達:在我國經濟領域,有些企業在原料供不應求的條件下,為獲得物資供應行賄;有些企業為推銷商品,買通採購人員,爭取交易機會。尤其重要的是,不少單位的賬目管理制度不嚴,這為商業賄賂打開了方便之門。

    徐景龍:政府監管部門要加大對企業及其會計人員監管力度,構建會計監管機制,促使市場經濟主體完善自律機制。加大對企業財務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定期查賬等手段,以查找是否存在違法支出。不論何種理由,一經查出公司做假賬都視為犯罪。

    此外,目前法律體系中尚無我國成員在經濟活動中向國外主體行賄的規定。建立海外反腐敗制度,有利於我國法律與國際接軌。(記者 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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