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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規劃院副院長談環保“十五”計劃緣何未完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3日   來源:人民日報

環保“十五”計劃緣何未能完成

  環保“十五”計劃的實施效果並不很理想。在“十五”計劃確定的各項指標中,未完成目標控制要求的主要指標是二氧化硫排放量和COD(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其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和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兩項指標不僅沒有下降,反而有所反彈。什麼原因造成如此結果?記者專訪了中國環境規劃院副院長鄒首民。

  二氧化硫排放大幅增加

  能源消費的超常規增長、火電行業的快速發展、脫硫項目建設滯後於總量控制要求是主要原因

  記者:初步統計數據表明,2005年全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2549萬噸,超過總量控制目標749萬噸,比2000年增加了約27%。影響二氧化硫控制目標完成的原因有哪些?

  鄒首民:國家環保計劃中二氧化硫控制目標的確定是綜合考慮了《“十五”能源發展重點專項規劃》、《煤炭工業“十五”規劃》和《電力工業“十五”規劃》等做出的。但是,“十五”期間的能源需求彈性系數實際達到1.6,是規劃預測的4倍。2005年全國能源消費量達到22.2億噸標準煤,比2000年增長了55.2%。同時,生産活動的整體技術水平較低,能源消耗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

  火電行業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來源。2000年,我國火電裝機容量2.38億千瓦,消耗煤炭5.8億噸,到2005年,火電裝機容量達到5.08億千瓦,超過規劃約1億千瓦,消耗煤炭11.1億噸,增長了近1倍。能源消費的超常規增長和火電行業的快速發展是導致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的主要原因。

  其次,脫硫項目建設滯後於總量控制要求。“十五”期間,火電行業的脫硫改造等重點工程項目進展不理想,計劃要求削減105萬噸二氧化硫的任務只完成約70%;脫硫工作缺乏資金和政策支持。“十五”期間,國家未能在國債和環保補助金上對火電脫硫項目給予足夠的支持,在大部分地區也未能對現役火電機組脫硫的上網電價予以落實,造成老機組脫硫建設緩慢和運行效率低下。

  記者:電廠脫硫建設和運行工作中是不是存在一些問題?

  鄒首民:是的。脫硫工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保證,許多項目建成後無法正常運行。由於脫硫設施在短時間內大量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導致設施建成後效率低,故障發生率高,達不到應有的脫硫效果。

  COD控制指標未完成

  造紙行業排污總量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重點流域治理工程項目的完成情況不理想;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速度緩慢

  記者:初步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全國COD排放總量1413萬噸,與“十五”提出的1300萬噸的總量控制目標相差113萬噸,僅比2000年減少了2%,未完成削減10%的控制目標。COD控制指標未完成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鄒首民:“十五”期間産業結構調整未達到預期目標是COD總量控制不力的首要原因。造紙工業是排放COD的重點行業,草漿造紙是污染水環境的主要原因。我國紙及紙製品2005年産量幾乎比2000年翻了一番,同時污染治理設施沒有能夠完全及時配套,造成佔全國工業COD排放總量半數以上的造紙行業的排污總量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其次,重點流域污染治理工程項目的完成情況不理想。截至2005年底,列入計劃的2130項治污工程,完成1378項,僅佔總數的65%;完成投資864億元,佔總投資的53%。由於工程項目的進展不理想,造成僅有60%的水質監測考核斷面達標,重點流域中僅有淮河流域完成COD削減目標,其餘大多差距較大。

  記者:近幾年我國污水處理廠建設在加速,污水處理能力在逐年提高。

  鄒首民:由於資金的相對短缺,目前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速度滯後於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發展的增長速度;城市生活污水隨著人口的增加不斷增加,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速度大大滯後於污水處理廠建設速度,導致生活污水收集率不足。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提高緩慢,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化學需氧量控制目標的實現。

  背後有深層次原因

  科學發展觀未能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環境污染治理的歷史欠賬較多,污染事故有所增加;環保機制不健全,監管能力薄弱

  記者:除了以上因素,您覺得環保“十五”計劃未能完成還有哪些深層次的原因?

  鄒首民:首先是科學發展觀未能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以GDP為中心的幹部考核體制下,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長,甚至以犧牲環境和群眾健康為代價,忽視了環境保護是政府應該履行的基本職責。一些地區的生態環境邊治理、邊破壞,治理趕不上破壞,導致環境質量惡化。

  二是環境污染治理的歷史欠賬較多,污染事故有所增加。“十五”期間,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沒有得到根本轉變。自2002年末開始,高能耗、高物耗的火電、鋼鐵、建材、有色等行業出現過熱發展的態勢,年平均增長率都在15%以上,但污染治理進程相對緩慢。同時,許多老企業年久失修,設備陳舊、管理不善,污染防治設施存在問題,容易導致污染事故。

  三是環保機制不健全,監管能力十分薄弱。環境保護法規不健全、操作性不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投入不足等問題在“十五”期間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法規制定和修訂的進程緩慢,環境違法處罰力度不夠,環境守法意識較差,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 (記者 孫秀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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