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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 堅持依法行政 建設法治政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9日   來源:《求是》

  學習《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體會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 汪永清

    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印發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了今後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是建設法治政府的綱領性文件。綱要的發佈,是國務院貫徹執行憲法的重大舉措,充分表明國務院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堅定決心,對進一步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一、建設法治政府是歷史發展的客觀必然

    對如何治理國家,人們長期以來一直在努力探索。歷史和實踐告訴我們,迄今為止,法治是治理國家最好的模式。“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當今世界發達國家,無不奉法治為治國之道。我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長期缺乏民主和法制的傳統。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在治理國家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也曾走過一段彎路,有過深刻的歷史教訓。黨的十五大在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民主法制建設經驗的基礎上,適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客觀要求,適時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以此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這一治國方略寫入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予以保障;黨的十六大又將依法治國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

    依法治國,要求國家是法治國家,社會是法治社會,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治國的目標是建立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目標必然是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用法律來規範、約束政府。新一屆國務院成立伊始,就把堅持依法行政作為本屆政府工作的三項基本準則之一。為了更紮實、更有成效地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在集中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智慧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建設法治政府,是歷史發展的客觀必然,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和社會背景。

    (一)建設法治政府是抓住和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發展是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這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戰略思想。為了實現經濟社會更快更好發展,我們必須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本世紀頭20年,是我們必須緊緊抓住並且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國際形勢對我國總體有利,我們有可能爭取一個較長時期的和平建設環境。國內也具備加快發展的條件,經過多年持續不懈的努力,已經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比較雄厚的物質技術基礎。同時,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也為我們加快發展提供了有利時機。在新的形勢下,要加快發展,尤其是經濟要上一個新臺階,需要認真研究解決四個問題:一是降低經濟活動中的行政管理成本;二是最大限度地激發人們的創業積極性,利用各種制度和機制構建一種只要付出辛勞就能獲得成功的社會預期;三是打破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壟斷,以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資源;四是維持統一、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確保政令暢通,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護、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制裁。就政府而言,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的還是要轉變職能、改革體制、從嚴治政、依法行政。在我們這樣一個經濟文化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大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匱乏,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保護有待進一步協調,更需要厲行法治,通過加強法制建設來解決發展中的諸多問題與矛盾。總之,要加快發展,要富民強國,就必須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作為政府的基礎性、全局性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講,建設法治政府是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決策。

    (二)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內在要求。基於民意、依靠法律實施統治,是當代政治統治的最為普遍的準則和規律。因此,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第一,確保我們的政權不變質、不變色,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首要任務。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由我們國家的性質決定的。如果我們不能擺正自己與人民的關係,不能正確對待和運用手中的權力,人民的公僕就可能變成人民的主人,人民的權力就有可能轉化為個人的權力,由此就會産生官僚主義、命令主義甚至站到群眾頭上作威作福,就會産生消極腐敗現象。行政權力在本質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種超越于個人之上的公共力量,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成為維護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為侵害公民個人權利最嚴重的手段。同其他權力一樣,行政權力是一種非人格化的權力,其本意是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其主體在本質上應該是非人格化的(這一點與權利是不同的,權利的主體應該是而且必須是人格化的,這樣才能使支撐權利的利益在取得、分配和維護上落到實處)。但是,行政權力在運作過程中,又必須靠有意識、有利益偏好的特定人來行使,因而又有一種本能的人格化傾向。這種傾向是行政權力往往成為謀取私利的主要根源。解決這個問題,最根本的要用法律法規來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確保行政權力的設立和運作真正順民心、合民意,真正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

    第二,提高執政能力、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政府工作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諸多方面,任務繁重,要求很高。政府既要維持社會秩序、提高管理效率、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時解決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又要公正執法、尊重並充分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行政決策和行政決定還要瞻前顧後、相對穩定,考慮行政管理的社會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加快推進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機制和管理方式創新,不斷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應對複雜局面的能力,依法執政的能力和統籌協調的能力。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總之,要完成憲法、法律賦予政府的各項職責,不負人民重托,不辱歷史使命,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和行使行政權力,並以此作為提高執政能力、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基礎。

    第三,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處理糾紛,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環節。隨著社會出現多元化的趨勢,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紛繁複雜、突出多變。如何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處理糾紛,是政府必須認真對待的長期任務。矛盾可遇不可躲,可解不可結,可疏不可堵。政府化解矛盾、處理糾紛的總的要求是:風險分散,責任分擔,瞻前顧後,及時處理。經驗證明,只有在法制的軌道上解決糾紛、矛盾,才能符合這一要求,才能使糾紛、矛盾的解決更具理性、更有預期,而且後遺症較少。

    (三)建設法治政府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依法治國也好,依法行政也好,其重要性不僅在於對經濟發展、推動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更在於它們本身就是人們生活的一部分,是人類追求的重要價值。人們在社會中工作、生活,都希望有一個穩定、理性的預期,有一個為多數人所認同、遵守的是非標準(準則)。這是人類對規範的本能渴求。不僅如此,在現代社會,人們的這種渴求,更多地表現在人們希望了解自己的政府是如何為大眾謀利益的,明白在與強大的公權力打交道時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不被侵犯。這是現代法治重在治“權”、治“官”的人文基礎,也是現代文明得以永續發展的制度保證。因此,一個文明國家、進步的社會必須要有一套完備而又得到良好實施的法制,而且這種法制能夠真正地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的取得和運作。

    二、建設法治政府,必須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認真落實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政治責任。當前,需要結合實際,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確保法律實施、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法律素養等方面取得扎紮實實的成效。

    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體制保障。為此,需要抓緊四項工作:

    第一,轉變政府職能,落實“三個優先”原則。“三個優先”原則是行政許可法確定的重要原則,其基本內涵是: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仲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落實“三個優先”原則,首先需要認識三個問題:(1)人民的政府,並不意味著人民群眾的一切事情都要政府通過行政管理去解決。(2)政府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並不意味著政府要成為一個“經濟人”。在市場與政府的關繫上,市場是第一位的,政府是第二位的,儘管市場中的一些問題有時需要超市場的力量——政府權力去解決,但總的來説,政府不能淩駕於市場之上,更不能試圖改變市場的運行規則。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要善待各類市場主體。(3)社會仲介組織通過自律來解決某些問題,比政府通過行政權力來解決更有效、成本更低廉、副作用更小、更具親和力。我們的政府要大力培育仲介組織,克服兩個“不放”:不放心、不放手。

    第二,恪守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現代憲政的重要基礎,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佈的信息必須全面、準確、真實;行政機關發佈的政策和作出的決定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確需改變的要盡可能給相對人合理的預期,由此造成相對人損害的,行政機關要依法予以補償。落實這個原則,要求政府想問題、辦事情務必縝密、週到、慎重,切忌出爾反爾。做到這一點,實踐中會有難處,也要付出一定代價。但是,該負的責任、該承擔的風險、該付出的代價是躲不過的。分散風險、分別解決矛盾總比積攢風險、集中解決矛盾要好得多。因此,遵守信賴保護原則説到底就是化解風險、分散責任的有效辦法。

    第三,公開透明。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曉、執行的政策、決定,都要公開;凡是老百姓比較關注且需要他們遵守執行的政策,在制定和執行中應當多聽老百姓的意見。這是確保決策科學合理的保障,是決策得到老百姓認同並執行的社會基礎。公開透明還有一個要求,就是行政機關的信息資源應當儘量共享。這是樹立規則權威(由服從組織到服從規則的轉變)、克服部門保護主義、精簡機構、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礎。

    第四,創新管理方式。我國現行行政管理方式主要是以權力導向型管理為特徵的,這種管理方式的缺點是隨意、沒有預期、強調命令,而且副作用大。規則導向型的管理方式的優點是比較穩定、規範、有預期且副作用小。其具體要求是:在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之間,重在間接管理;在靜態管理和動態管理之間,重在動態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後管理之間,重在事後管理;在管理與服務之間,強調服務。總之,規則導向型的管理方式要求具有間接、選擇、協商的特點。政府管理方式體現這一特點,就會最大程度地減少因管理方式不當而引起的問題。

    三、建設法治政府,必須提高包括立法在內的制度建設質量

    (一)對制度建設要有科學認識。制度建設是一門科學。制度建設是國家機關的權力活動,具有權力的一般特性;但它又不同於一般的國家權力,它屬於決策權範疇,具有決策的一般特性和理論基礎。從認識論上講,制度建設是一種認識活動,制度建設的過程是一個認識過程。從事制度建設工作,研究制度建設問題,必須善於認識、把握制度建設的基本規律和內在規律。

    第一,制度建設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一。這是認識、把握制度建設規律的認識論前提。從根本上説,制度是人的主觀見之於客觀的反映,一方面,制度是依據人的主觀認識來制定的,一項制度制定的好與壞,與制度建設者的認識水平和能力有很大關係;另一方面,制度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所要解決的問題)又是客觀的。因此,制度建設必須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不能從本本、概念出發,不能搞土教條,也不能搞洋教條。

    第二,制度建設是應然性與實然性的統一。應然性是指所確立的制度應當是什麼樣,實然性是指所確立的制度實際上是什麼樣。制度建設的應然性要求:所確立的制度必須符合事物的本質和規律,必須符合人們本來的價值追求,具有公認的道德基礎。制度建設的實然性要求:一切制度必須符合客觀現實的需要與可能,對客觀條件不具備或者目前還過高的一些要求,在制度建設中就要注意加以避免,否則,所確立的制度就會行不通,改革時期制度建設的應然性與實然性矛盾非常突出。理想與現實是一對永恒的矛盾,也正是這一矛盾,制度才不斷發展,不斷完善。因此,做好制度建設工作必須善於發現問題和矛盾。一方面,要力求實現制度建設的科學性,使制度符合事物的本質、規律和發展方向;另一方面,對一些問題由於實踐經驗不足,人們的認識還難以統一,可以暫不予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補充。

    第三,制度建設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制度所規範的社會現象是紛繁複雜的。做好制度建設工作,首先,必須善於對複雜的社會現實及個案進行全面的分析和把握,以從中抽象出普遍使用的規則。其次,任何普遍規則都有例外,要在確立普遍規則時,妥善地規定例外,以保持制度的適用性。第三,在研究、確定規則時,對重大原則問題必須是非分明,態度明確,敢於堅持,同時又要注意照顧各種具體情況和不同意見,實事求是地靈活處理各種矛盾。

    第四,制度建設是民主性與集中性的統一。多謀才能善斷,體現多數人的智慧是制度優越性的表現。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尤其是基層單位、基層群眾、基本群眾的意見。集中性主要是把各種意見集中到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來。

    (二)認識、把握衡量制度建設質量的標準。衡量制度建設質量的標準,是一個複雜、動態的體系。從實際情況看,這個體系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以維護法制統一。“法不公則不善”,立法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上位法,避免各自為政、相互矛盾。(2)遵循並反映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包括該制度所調整事項的規律,為解放和發展生産力服務。要避免一些法律規範成為影響甚至阻礙生産力發展、阻礙社會財富增加的繩索。(3)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任何制度都應當有利於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多數人所認同,而不是相反。這是制度得以實施,充分發揮其效能的社會基礎。(4)制度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內在邏輯要嚴密,語言要規範、簡潔、準確。

    (三)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應當採取的措施。

    第一,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科學安排立法項目。立什麼法要從實際出發,總結實踐經驗,把握立法規律。要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以及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在繼續加強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時,更加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需要明確:制度是要解決問題的,但所要解決的問題,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能是主觀想象的;必須是反復出現的,不能是偶然發生的;必須是普遍的,不能是個別的。對需要用制度調整的事項,也要“當時而立法”。要特別注意,不能事事都要求助於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避免法律對社會的過度干預。

    第二,總結經驗,把握規律,確保制度的科學性。制度建設是科學性、規律性很強的工作。只有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把握規律,才能確保制度建設的質量。為此,需要處理好以下關係:(1)正確處理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關係。制度建設必須維護公共利益,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同時,也要注意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做到實現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平衡。為此,要對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對為祖國富強貢獻力量的社會各階層人們的合法權益,都要切實維護。要確立這樣的觀念,只要是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都不應受到制度的干預。(2)正確處理權力與責任的關係。責任是行政權的核心。制度在賦予行政機關必要行政權力的同時,必須規定其相應的責任,並有嚴密的程序作保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確保權力與責任相統一,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3)正確處理強制與引導的關係。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要求特別注意發揮制度的引導功能。為此,我們的制度建設要重在為解決問題提供一種供人們自己判斷是非、自己承擔風險、自己分配責任的規則來解決問題。要鼓勵、引導市場主體之間以契約等自治形式來規範、約束自己的行為,以激發其積極性和創造性。(4)正確處理立足現實和改革創新的關係。當前,我們正處於新舊體制轉軌時期,如果制度建設不顧現實,就會行不通;如果不加區別地把現實肯定下來,有可能妨礙改革。因此,制度建設要立足現實,著眼于未來,把制度決策與改革決策緊密結合起來,體現改革精神,用制度引導、推進和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對現實中合理的東西,要及時肯定並採取措施促進其發展;對那些不合理、趨於衰亡、阻礙生産力發展的東西,不能一味遷就。總之,制度建設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力求在體制、機制、制度上不斷有所創新。(5)正確處理實體與程序的關係。實體與程序都非常重要,且相輔相成。當前,制度建設要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要下功夫研究如何通過設定程序制約權力的行使、保障權利的實現。

    第三,改進工作方法和機制,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對制度建設的參與程度。為此,需要建立以下制度:(1)公開徵求意見和聽證制度。確保制度能很好地反映群眾,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這也是確保制度得以很好實施的基礎。(2)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這裡的成本主要是制度得以實施所需的成本。(3)專家諮詢制度。(4)爭議協調製度。(5)定期清理制度。這項制度旨在及時消除制度之間的矛盾與衝突,提高制度的適應性。

    四、建設法治政府,必須理順執法體制、確保法律實施

    法律得以順利實施,一般取決於三個條件:(1)該法律本身是一部良法;(2)有一套比較健全的法律實施機制;(3)具有有利於法律實施的社會基礎。其中,良好的實施機制是確保法律得到實施的關鍵。從理論上講,法律由預期效益到實際效益客觀上是遞減的。因為法律實施的每一個環節都是有成本的,成本支付帶來的往往是效益遞減。法律實施機制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整合各種成本(支付必要成本、降低甚至取消不必要的成本),以確保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將效益遞減降到最低。我們現行的法律實施制度,往往重在機構的設立,而不重視機構的保障,包括人員與經費保障,更不重視法律運行機制的建設。結果是,沒有機構法律效益要遞減,有了機構法律效益遞減有時甚至更快。因為機制不暢,就往往從增加人員上找對策,這勢必增加法律運行成本;經費無保障,執法人員又往往只好“自費”執法,甚至搞“執法者養違法”。就行政機關而言,確保法律實施,需要從理順體制、完善機制著手,抓緊以下工作:

    第一,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行政執法體制的總的要求是: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1)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儘量改變“大蓋帽”滿天飛的狀況;目前需要繼續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2)減少行政執法層次,改變行政執法“上下一般粗”的狀況。目前可考慮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對於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産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機關實施。上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職能要分解。基層行政執法機關重在解決事實問題,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重在解決法律問題。(3)行政執法權與執法者的利益要徹底脫鉤,執法經費必須予以保障。(4)下大力氣建設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執法隊伍。

    第二,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亂執法與不執法是目前行政執法中最突出的問題。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嚴格按程序辦事。要克服“運動式”執法的弊端,糾正領導批示才執法、領導不批示就不執法的現象。要公平、公正執法,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得濫用權力。在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應當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要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這是確保法律實施的重要舉措。這項制度的核心是:記錄真實,立卷歸檔,公開查閱。凡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決定以及對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檢查,都必須有記錄,記錄有簽字,有關證據材料、執法文書連同有關記錄都要立卷歸檔。歸檔的案卷必要時可以公開,供有關人員依照規定查閱。這有利於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歷史責任感,促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兢兢業業、依法辦事。

    第五,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1)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2)強化行政復議監督。(3)加強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4)強化社會監督,完善群眾舉報違法行為的制度,高度重視新聞輿論監督。(5)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

    五、建設法治政府,必須下大力氣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法律素養,關乎依法行政進程,關乎行政機關的形象,關乎行政權力的行使是否符合人民的意願,關乎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養成,關乎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客觀地説,法律素養的提高是一個漫長過程,在我們這樣一個封建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比較少的國家更是如此。當前,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需要把握以下幾點:(1)要掌握法律知識,包括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知識,規範行政機關共同行為的法律知識,自己所從事專業的法律知識等。通過掌握這些知識,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知道手中的權力從哪來?權力邊界在哪?(2)要提高法律意識,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法律的信仰與忠誠。法律不僅是解決問題的工具,而且是人們追求美好生活的組成部分。在我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法律的信仰就是對黨和人民的信仰,對法律的忠誠就是對黨和人民的忠誠。(3)要培育法律思維和能力,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能用法律思維來研究情況、分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法律思維就是一種權衡利弊、瞻前顧後、照顧其它的思維方法。這種思維方法既要考慮解決眼前問題,又不能給將來埋下隱患;既要考慮解決實際問題的效果,又要顧及所支付的成本;既要考慮當事人的利益,也要考慮其他相關人員的利害得失。越是情況緊急,越是問題突出,就越要用法律思維、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這是一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備較高能力的標誌。(發表于《求是》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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