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工委副主任孫勤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實施辦法》
等三個規章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2006年9月1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為深入貫徹落實《條例》,規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産、銷售和安全生産的許可行為,國防科工委同步頒布了《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生産許可辦法》)、《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許可辦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産許可辦法》)等三個配套規章。為便於公眾理解規章的內容和精神,日前國防科工委副主任孫勤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您能否簡要介紹一下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的概況?
答:民用爆炸物品分為工業炸藥、工業雷管、工業索類火工品、油氣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類、39個品種、378個産品,廣泛應用於煤炭、冶金、交通、水利、電力、農業和能源開發等近20個領域。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險屬性,其生産、銷售和使用直接關係到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的安全,屬於政府嚴格管理的特殊行業之一。目前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有生産企業390余家,流通公司1700余家,科研院所10余家,國家級質量檢測機構5家,專業安全評價機構7家,從業人員達12萬人。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産、銷售一直實行有效的管理。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民用爆炸物品生産、流通行政管理職能一併交由國防科工委。目前,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已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條例》的頒布實施以及配套文件的出臺,進一步為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問:編制三個部門規章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國防科工委作為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的主管部門,主要是通過發佈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標準、産業技術政策等,對該行業進行引導和調控,使其在能力佈局和産品結構上更加合理。《生産許可辦法》等配套規章就此作了具體規定。
二是確保安全生産的原則。配套規章明確了安全生産責任,強化了安全標準。比如,提高了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企業的準入標準;明確了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人員佔企業職工人數的比例不得低於15%以及企業安全評價達到安全級標準等條件。在落實安全生産監管責任方面,明確了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同時規定,相關地(市)、縣級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管工作。
三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為充分體現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管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配套規章中一方面對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批准的程序、條件、標準作了具體規定,另一方面對重點環節作了明確規定,允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要求將民用爆炸物品生産、安全生産、銷售許可的審查條件以及結果向社會公佈。
問:生産許可和安全生産許可是什麼關係?
答:分別制定生産許可和安全生産許可實施辦法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兩項許可的具體程序不同。按照《條例》的規定,儘管兩項許可的實施主體均為國防科工委,但為了充分發揮各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作用,國防科工委已于2004年頒布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科工法字[2004]1080號),將安全生産許可的受理和審查委託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此次起草的《安全生産許可辦法》仍採取這種方式。但生産許可的受理、審查、批准則由國防科工委負責。二是兩類許可的審查條件不同。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生産許可側重於對企業所應具備的設施、設備、環境、人員、制度等基本條件進行審查。安全生産許可則根據《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側重於對生産企業的安全生産條件進行審查。因此,分別制定實施辦法,更有利於實際操作。
問:《條例》將民用爆炸物品的銷售許可權賦予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後,國防科工委在這一環節還負有什麼職責?
答:《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權賦予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但國防科工委對各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銷售許可活動仍負有監管職責。國防科工委通過建立統一的銷售許可審查標準以及受理程序,規範全國銷售許可行為,避免因各地的具體審查標準、操作程序的不同而引起管理混亂。因此,《銷售許可辦法》明確規定了銷售許可的基本原則、申請條件、審批程序、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問: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建立市縣級的監管體系有何意義?
答:安全生産法將安全生産的監管責任賦予了各地政府。目前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産監管力量普遍薄弱,為彌補安全生産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健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監管體系,形成由國防科工委、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市縣政府指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産監管部門組成的安全生産監管體系,就成為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各省(區、市)要根據本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産監管的客觀需要,加強對市、縣兩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産監管部門管理人才的培養,提高安全生産監管人員素質,切實做好安全生産監管工作。為把安全生産監管工作落到實處,在加強行業安全生産監管的同時,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督促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企業屬地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産監管責任。
問:為保證與原有管理制度的平穩過渡,國防科工委將採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産許可證)的發放工作。(1)自2006年9月1日起,現行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憑照的申領工作停止進行,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應依照《生産許可辦法》申請生産許可證。截至2007年7月1日,仍未申領或未達到申領條件的企業,國防科工委或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停産整改通知書;截至2007年12月31日,整改後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企業,將不予發放生産許可證。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未獲得生産許可證和安全生産許可的,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産活動。(2)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做好資料初審工作,不符合規定條件企業的申請不得上報。國防科工委負責對上報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考核。對申請資料弄虛作假的企業,將取消其申請資格,並對相關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3)現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申領生産許可證,許可內容以現有生産企業憑照和已經批准的企業調整生産品種或能力的文件為依據。生産許可證上載明許可的品種和産量。(4)已經批准納入民用爆炸物品器材行業管理但仍未取得生産企業憑照的生産企業,應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生産許可證的申領工作,逾期未辦的,將不再給予生産許可。(5)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同時受理企業生産能力調整與生産許可證的申請,對未申領生産許可證的企業原則上不調整生産品種及能力;2007年1月1日起,只受理已獲得生産許可證企業的調整生産品種和生産能力的申請。
二是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工作。取得生産許可證的企業,應在項目建設完成並通過安全評價和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驗收後,依據《安全生産許可辦法》向國防科工委申請安全生産許可。符合條件的,將在生産許可證上簽注安全生産許可。企業獲得安全生産許可並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正式生産。為落實縣、市級政府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監管職責,企業在生産許可證申請和安全生産許可申請中必須明確縣、市級政府中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相關主管部門。為方便企業申請許可,提高工作效率,現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在申領生産許可證的同時,應一併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對2007年7月1日前未達到規定條件和生産線安全評價等級達不到安全級要求的生産企業,國防科工委將下發停産整改通知書;對2007年12月31日整改後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企業,將取消其生産許可。
三是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發放工作。各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行業規劃要求和規章規定,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規模經營、確保安全的原則,對本轄區現有銷售公司進行整頓和重組,壓縮企業數量,提升企業規模,做好銷售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四是做好銷售備案工作。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在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密切與公安機關的聯絡溝通,對報備數據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凡發現有一次漏報、瞞報行為的企業,停止其銷售活動半年,並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發現有兩次以上漏報、瞞報的,取消其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資質。
五是做好生産企業的直銷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生産企業必須在換發生産許可證後才能直銷自己的産品,並按有關規定實施備案。未獲得生産許可證的生産企業,仍需將本企業産品銷售給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資質的公司;到2007年12月31日還未取得生産許可證的生産企業,必須停止一切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活動。
六是做好跨地區企業生産場所、爆炸物品儲存場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隨著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的改革調整,將出現一個企業所屬的多個生産地點、爆炸物品儲存場所分散在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安全生産監管原則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産監管屬地化管理原則,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産、儲存場所的安全生産監管工作。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申報前,必須經生産、儲存場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生産條件考核意見,並作為申報的必備資料。跨省區作業的現場混裝車生産企業,應當事先將項目有關情況報當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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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實施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實施辦法》